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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图什市环球矿业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4-00582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克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4-01-20 17:09
名        称 克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图什市环球矿业有限公司
文        号 克环阿罚字〔2024〕1号
来        源 克州生态环境局

阿图什市环球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01676304127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春⠂⠂⠂⠂⠂⠂⠂⠂⠂⠂⠂⠂⠂⠂⠂

身份证号码:350126**********6319⠂⠂⠂⠂⠂⠂⠂⠂⠂⠂⠂⠂

地址:阿图什市哈拉峻乡阿亚克苏洪村⠂⠂⠂⠂⠂⠂⠂⠂⠂⠂⠂⠂

我局于202312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可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15日制作)、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资料,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20日制作),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2月20日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的规定。

我局于2024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克环阿罚告字〔2024〕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3年01月08日提交“放弃陈述申辩权的报告”放弃陈述。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的规定。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载量计算器”:载明载量载量因素和因子:的规定,个性裁量基准:行为情形:未开展行业分类:制造业、采矿业。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地区差异:五类地区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玖佰元整(21900元整),责令限期改正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阿图什市天山分理处

户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45630104000293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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