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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图什市鑫宏矿业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3-03412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克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3-10-19 17:23
名        称 克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图什市鑫宏矿业有限公司
文        号 克环阿罚字〔2023〕12号
来        源 克州生态环境局

阿图什市鑫宏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01564365670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      身份证号码:41032**********02641X

地址:阿图什市哈拉峻乡阿亚克苏洪村

我局于2023年09月0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突发环境应急预案2017年已过期,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工作,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未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1日制作)、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9月1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2日制作)用于证实该公司突发环境应急预案2017年已过期,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工作,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未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09月4日企业负责人提供),用于证实违法主体;3.《关于阿图什市鑫宏矿业有限公司20万吨/年铁精粉选矿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评价函〔2013〕231号),2015年9月22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复(《关于鑫宏矿业有限公司阿图什市铁格尔曼萨依登套斯铁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5〕1067号)。2015年8月6日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关于阿图什市鑫宏矿业有限公司铁矿选矿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克环验字〔2015〕7号),用于证实行政处罚其他法律依据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09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克环阿罚告字〔2023〕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3年09月28日该公司提交“放弃陈述申辩权的报告”放弃陈述。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载量计算器”:载明载量载量因素和因子:个性裁量基准:行业分类:制造业、采矿业;行为情形:未备案。

情节特别严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阿图什市天山分理处户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456301*******293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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