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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图什市巨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3-03310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克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3-09-23 17:23
名        称 克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图什市巨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文        号 克环罚字〔2023〕04号
来        源 克州生态环境局

阿图什市巨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5300109868537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

身份证号码:321************5817

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314国道005号

我局于2023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您公司依照《排污许可证条例》的规定未填报排污信息。

以上事实,有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7日)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7日),用于证实违法事实;2.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9月7日企业法人彭贵提供),用于证实确定承担环境违法责任的主体;3.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书或身份证复印件或工作证,用于证实代理人在其授权的范围内所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4.现场调查影像资料,用于证实企业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关于阿图什市巨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用于证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批复的证据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法事实: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克环罚告字[2023]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到2023年9月22日期间未提出请陈述申辩,我局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载量计算器”:载明载量载量因素和因子的规定。个性裁量基准:行为情形: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登记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情节轻微,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元整(19800元整),责令限期改正。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阿图什市天山分理处户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4563010*******293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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