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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州康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3-02835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克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3-09-06 20:47
名        称 克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州康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文        号 克环阿罚字〔2023〕11号
来        源 克州生态环境局

克州康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01MABWHRRW6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身份证号码:***************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幸福街道群众西路15号二楼

    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来信来访,2023年08月04日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对克州康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克州康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垃圾自2023年7月1日至8月4日未转运克州生态环境局当日下发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医院立即整改。8月7日,阿图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克州康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中发现该院未整改。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4日制作),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克环阿责改字〔2023〕16号,2023年8月4日下发),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8日制作),用于证实克州康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垃圾未转运、处置,被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2.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主体;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违法事实;4.有固体废物管理平台电子转运联单未填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存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克环阿罚告字[2023]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医院8月23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陈申辩权的报告”,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的规定,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载明裁量因素和因子。个性裁量基准:未运送,医疗垃圾转运逾期5天以上,资料管理未登记,被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拒不改正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元整(37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阿图什市天山分理处户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456301*******293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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