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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州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3-02497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克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3-08-16 13:00
名        称 克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州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文        号 克环阿不予罚字〔2023〕1号
来        源 克州生态环境局

克州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00679259069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     身份证号码:*******************

地址:阿图什市重工业园区

克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克州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按时提交排污许可证2023年4月至6月执行报告,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25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7月25日制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移送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有关问题线索的通知》中克州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4月至6月未提交执行报告,用于证实克州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按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2023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现场检查照片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执法检查和执法主体身份。3.2023年7月25日克州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实克州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4.2023年7月25日克州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现场拍照的执行(守法)报告要求照片用于证实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为重点管理,对于执行报告的填报要求为年报、季报、月报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4日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克环阿罚告字〔2023〕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书面形式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我们企业在填报数据未及时填报,我们认识到错误,在你局执法人员来之前已经开始补填数据了,希望你局对我公司给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今后工作中积极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如再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经我局召开会议集体讨论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中可以免予行政处罚条件中“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在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之规定,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请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按时提交排污许可证2023年4月至6月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符合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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