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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州鑫焱建材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3-02498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克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3-08-25 13:01
名        称 克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州鑫焱建材有限公司
文        号 克环阿罚字〔2023〕6号
来        源 克州生态环境局

克州鑫焱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01MA793WU458

法定代表人:潘****    身份证号码:*****************

地址:阿图什市新城街道重工业园区天二路15号

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3年4月至7月11日,在厂区原料堆放场露天堆放石灰矿石,大约3万吨,占地面积480㎡,高度大约4m,石灰矿石堆放场未围挡,未覆盖,厂区未洒水降尘,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扬尘,导致大气污染。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11日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24日制作),用于证实原料堆放场存放石膏矿石未采取洒水、围挡、覆盖等有效扬尘防治措施降低扬尘,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2.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主体;3.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代理人在其授权的范围内所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4.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违法事实;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关于《克州中胜泰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年产50万吨石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克环评字〔2012〕02号),用于证实行政处罚其他法律依据;6.监测报告:博检字第(2023-WT-201)号,用于证实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4日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克环阿罚告字[2023]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8月14日,你公司申请听证,2023年8月23日,克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过程中,企业提求企业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投入10万元原料堆放场围挡的方式降低扬尘,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生态环境部门采纳当事人意见,减轻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载明载量因素和因子: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抛洒、泄漏,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内。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五类地区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情节较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贰佰元整(302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阿图什市天山分理处户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45630104*****29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如果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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