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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鸿甯鑫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3-02499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克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3-08-24 13:02
名        称 克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鸿甯鑫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        号 克环阿罚字〔2023〕9号
来        源 克州生态环境局

四川鸿甯鑫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MA7G7GNA4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蔡**      身份证号码:***************

地址:新疆阿图什市阿扎克镇买依村2号建筑用砂矿

我局于2023年0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属权新疆阿图什市阿扎克镇买依村2号建筑用砂矿堆放场存放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物料表面积100㎡)未覆盖,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扬尘,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07月24日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07月27日制作),用于证实堆放场存放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覆盖,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扬尘,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07月27日企业负责人提供),用于证实违法主体;3.被询问人法人授权承包四川鸿甯鑫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号建筑用砂矿的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法人在其授权的范围内所为的行为由承担法律后果。4.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违法事实;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关于《克州顺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疆阿图什市阿扎克乡买依村2号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克环评函〔2023〕39号),用于证实行政处罚其他法律依据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08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克环阿罚告字〔2023〕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3年08月18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陈述申辩权的报告”放弃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载明裁量因素和因子。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抛洒、泄漏,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内,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情节轻微,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万元)。责令限期改正。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阿图什市天山分理处户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4563010*****293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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