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中农绿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掺混肥料和10万吨水溶肥料建设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索 引 号 | MB1536253/2025-00667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5-11-26 12:24 | 发布日期 | 2025-11-27 11:16 |
| 文 号 | 克环评函〔2025〕10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发文单位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新疆中农绿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对<新疆中农绿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掺混肥料和10万吨水溶肥料建设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中农绿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掺混肥料和10万吨水溶肥料建设扩建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工业园区天三路以西,天十路以北(光正燃气加气站旁边。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占地面积54904m2。主体工程建设内容:建设生产车间4座(其中1#、2#生产车间已建成),1#车间内东侧区域为水溶肥生产线,西侧区域为掺混肥生产线;2#车间内布设2条水溶肥生产线;本环评为补办环评,新建3#、4#车间厂房。3#车间、4#车间内布设复合肥生产线,为二期工程安装,不在本次环评范围内,需单独环评。配套建设:公辅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等。
本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占总投资的1.20%。该项目环评文件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2025年8月20日,针对建设单位存在“未批先建”行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克环阿罚〔2025〕2号),处罚款人民币260400元整(贰拾陆万零肆佰元整)。你单位应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整改,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现阶段1#、2#生产车间、1#成品库房已建成,施工期产生的各项污染物严格按照《新疆中农绿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掺混肥料和10万吨水溶肥料建设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评价结论及批复要求妥善处置。
二、根据乌鲁木齐天之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及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对《报告表》的初审意见(克环阿初审字〔2025〕24号)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施工期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期扬尘、噪声等达标排放;妥善处理施工废水、生活废水,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施工土方尽可能回填处置,剩余弃土、生活垃圾须运至当地垃圾填埋场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工程占地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征地及补偿要求,在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补偿和恢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现场硬化,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密目网进行覆盖,及洒水、固化或绿化措施;运输车辆采取篷布遮盖,不得污损场外道路;施工现场对粉状材料、易产尘材料堆放场进行苫盖;使用耗油低,排气小的施工车辆,选用优质燃油,施工场地内限速行驶并保持路面的清洁,加强对施工车辆的检修和维护,严禁使用超期服役和尾气超标的车辆。运营期掺混肥生产线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管道送至1#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水溶肥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经负压集气收集后,通过管道送至2#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掺混肥、水溶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未被沉降的粉尘在密闭车间内呈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密闭厂房产生的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经空气稀释扩散及厂界植被吸收后,厂界恶臭气体能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生物质热水锅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布袋除尘”措施进行处理后由1根30m排气筒排至大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封闭式灰渣库定期洒水降尘,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采用洒水对道路进行充分预湿,并对车辆进行冲洗,降低运输车辆起尘。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排水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期液体肥生产线用水全部进入产品,生产线储罐及设备无需清洗,无清洗废水产生;脱硫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绿化用水,植被吸收,无废水排放;生物质锅炉及软化水系统排污水、生活污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阿图什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场地周围设置围挡;施工车辆出入现场时应低速、禁鸣;按规定操作机械设备,文明作业,采用现代化设备指挥作业,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选用低噪设备,对设备安装减振垫,生产设备布置在车间内,利用房间进行隔声,对高噪声设备设置专门的隔声间;加强运输车辆管理,设置指示牌加以引导,禁止鸣笛;加强设备定期检查、维护以及维修,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可以回收利用的优先回收利用,无法回收利用的集中收集后,篷布苫盖,由施工单位委托拉运至当地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生活垃圾在厂区垃圾桶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至阿图什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运营期车间除尘器收集粉尘与沉降粉尘收集后定期清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废包装袋(除废硫酸铵包装袋除外)经收集后外售至废品回收站回收处置;过滤杂质集中收集后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布袋集中收集后定期清运至一般固废填埋场;过滤器滤渣定期清理后随液体原料一同加入搅拌反应釜中回用生产,不外排;生物质锅炉产生的布袋收集粉尘、锅炉灰渣、脱硫石膏均暂存于封闭式灰渣库内,定期外售,无法外售时,运至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填埋处理;沉淀池泥砂定期清掏,委托园区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树脂和废旧过滤布袋集中收集,委托园区环卫部门清运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由园区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危险废物为废矿物油、废油桶和废硫酸铵包装袋。废矿物油(代码HW08900-214-08)产生量为0.2t/a,废油桶(代码HW08900-249-08)产生量为0.1t/a,集中分类收集,分区贮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硫酸铵包装袋(代码HW49900-041-49)产生量为14t/a,集中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危废暂存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处置和管理,并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中相关要求,及时在线填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规范建立并运行危废台账,在线办理电子转移联单。
(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减少水土流失,采取防尘网苫盖、洒水抑尘等措施,避免大风天作业,做好防沙治沙工作。运营期种植适宜绿植。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项目规范化管理。项目设置专门的环保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加强风险管理,落实项目风险防范制度和措施,针对该项目可能产生的风险,建设方应严格执行《报告表》中各项风险事故防范、减缓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建设方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并加强日常的环境应急演练,将风险的可能性和危害性降低到最小程度。污染物排放口(源)设立环保警示标志。
(八)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做好与排污许可证变更衔接,并按证排污。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克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