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克州真宏顺安泰石膏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石膏制品加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索 引 号 | MB1536253/2025-00606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5-10-23 14:16 | 发布日期 | 2025-10-24 13:08 | 
| 文 号 | 克环评函〔2025〕9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发文单位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克州真宏顺安泰石膏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对<克州真宏顺安泰石膏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石膏制品加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克州真宏顺安泰石膏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石膏制品加工扩建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工业园区常州大道114号。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不新增用地,现有项目占地面积22213m2,其中建筑占地面积8000m2:1栋综合车间(含破碎、粉磨车间、烘干房、成品仓库)、1栋办公楼、1间锅炉房。现有项目年产8万吨石膏粉。主体工程建设内容:新增石膏破碎生产线1条、高强石膏粉生产线2条、混合石膏粉生产线1条、轻质石膏隔墙板生产线1条;扩建生产车间3000m2、仓库5000m2;新增2万吨石膏粉产能,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产能为年产10万吨石膏粉。配套建设:储运工程、公辅工程、环保工程等。
本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8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93%。
二、根据新疆德聚仁合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克州真宏顺安泰石膏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石膏制品加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评价结论及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对《报告表》的预审意见(恰环预审〔2025〕21号)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施工期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期扬尘、噪声等达标排放;妥善处理施工废水、生活废水,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施工土方尽可能回填处置,剩余弃土、生活垃圾须运至当地垃圾填埋场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工程占地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征地及补偿要求,在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补偿和恢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现场及在建工程必须封闭围挡,场界内定期洒水进行抑尘;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运载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的车辆采用密闭车斗或加盖蓬布;做好混凝土、物料垃圾等纵向输送作业的防尘措施;专职人员负责扬尘控制措施;做好施工现场清洁工作;避免大风天气作业;施工机械间断作业,施工机械废气自然扩散后不得对项目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运营期原料存于封闭堆场,破碎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风机引至生料仓,再次由仓顶低压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生料仓、成品仓粉尘经仓顶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仓顶的排气口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回转窑燃烧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满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标准限值后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磨粉、切割粉尘经脉冲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后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混凝土养护废水、机械设备冲洗废水经隔油池和沉淀池处理达标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项目区不产生生活污水。运营期冷却水全部循环利用,无外排;生产调浆用水全部进入产品,无外排;生活污水经项目区已建化粪池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经新疆郁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拉运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尽量采用先进的施工机械和技术,合理布置低噪声设备作业;加强施工管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环境宣传和教育,执行《建筑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选用低噪声、振动小的设备,墙体隔声、设备减振、绿化降噪;加强管理,提高职工环保意识,降低人为噪声;强化车辆管理,厂区限速禁鸣,避免夜间运输;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等,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送至乌恰县建筑垃圾处理厂处置;生活垃圾定期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清理至乌恰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运营期除铁杂质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至回收单位;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经垃圾桶集中收集后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为废润滑油。废润滑油(代码HW08900-214-08)产生量为0.05t/a,集中收集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区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处置和管理,并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中相关要求,及时在线填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规范建立并运行危废台账,在线办理电子转移联单。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项目规范化管理。项目设置专门的环保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加强风险管理,落实项目风险防范制度和措施,针对该项目可能产生的风险,建设方应严格执行《报告表》中各项风险事故防范、减缓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建设方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并加强日常的环境应急演练,将风险的可能性和危害性降低到最小程度。污染物排放口(源)设立环保警示标志。
(七)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做好与排污许可证变更衔接,并按证排污。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克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4日克州真宏顺安泰石膏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对<克州真宏顺安泰石膏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石膏制品加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克州真宏顺安泰石膏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石膏制品加工扩建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工业园区常州大道114号,地理坐标为东经75°18'56.323",北纬39°43'21.215"。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不新增用地,现有项目占地面积22213m2,其中建筑占地面积8000m2:1栋综合车间(含破碎、粉磨车间、烘干房、成品仓库)、1栋办公楼、1间锅炉房。现有项目年产8万吨石膏粉。主体工程建设内容:新增石膏破碎生产线1条、高强石膏粉生产线2条、混合石膏粉生产线1条、轻质石膏隔墙板生产线1条;扩建生产车间3000m2、仓库5000m2;新增2万吨石膏粉产能,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产能为年产10万吨石膏粉。配套建设:储运工程、公辅工程、环保工程等。
本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8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93%。
二、根据新疆德聚仁合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克州真宏顺安泰石膏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石膏制品加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评价结论及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对《报告表》的预审意见(恰环预审〔2025〕21号)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施工期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期扬尘、噪声等达标排放;妥善处理施工废水、生活废水,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施工土方尽可能回填处置,剩余弃土、生活垃圾须运至当地垃圾填埋场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工程占地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征地及补偿要求,在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补偿和恢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现场及在建工程必须封闭围挡,场界内定期洒水进行抑尘;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运载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的车辆采用密闭车斗或加盖蓬布;做好混凝土、物料垃圾等纵向输送作业的防尘措施;专职人员负责扬尘控制措施;做好施工现场清洁工作;避免大风天气作业;施工机械间断作业,施工机械废气自然扩散后不得对项目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运营期原料存于封闭堆场,破碎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风机引至生料仓,再次由仓顶低压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生料仓、成品仓粉尘经仓顶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仓顶的排气口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回转窑燃烧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满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标准限值后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磨粉、切割粉尘经脉冲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后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混凝土养护废水、机械设备冲洗废水经隔油池和沉淀池处理达标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项目区不产生生活污水。运营期冷却水全部循环利用,无外排;生产调浆用水全部进入产品,无外排;生活污水经项目区已建化粪池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经新疆郁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拉运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尽量采用先进的施工机械和技术,合理布置低噪声设备作业;加强施工管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环境宣传和教育,执行《建筑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选用低噪声、振动小的设备,墙体隔声、设备减振、绿化降噪;加强管理,提高职工环保意识,降低人为噪声;强化车辆管理,厂区限速禁鸣,避免夜间运输;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等,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送至乌恰县建筑垃圾处理厂处置;生活垃圾定期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清理至乌恰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运营期除铁杂质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至回收单位;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经垃圾桶集中收集后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为废润滑油。废润滑油(代码HW08900-214-08)产生量为0.05t/a,集中收集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区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处置和管理,并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中相关要求,及时在线填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规范建立并运行危废台账,在线办理电子转移联单。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项目规范化管理。项目设置专门的环保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加强风险管理,落实项目风险防范制度和措施,针对该项目可能产生的风险,建设方应严格执行《报告表》中各项风险事故防范、减缓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建设方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并加强日常的环境应急演练,将风险的可能性和危害性降低到最小程度。污染物排放口(源)设立环保警示标志。
(七)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做好与排污许可证变更衔接,并按证排污。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克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