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恰县铁列克乡哈拉铁克村防洪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 引 号 | MB1536253/2025-00390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5-07-11 11:55 | 发布日期 | 2025-07-14 10:46 |
文 号 | 克环评函〔2025〕6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乌恰县铁列克乡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对<乌恰县铁列克乡哈拉铁克村防洪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乌恰县铁列克乡哈拉铁克村防洪坝建设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铁列克乡哈拉铁克村。永久占地0.40hm2,临时占地0.72hm2,总用地面积1.12hm2。布谷孜河哈拉铁克村河段左岸和右岸河段已建防洪坝被洪水冲毁、灌溉渠道被冲毁、防洪坝后供水管道水毁严重。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改建。主体工程建设内容:重建布谷孜河哈拉铁克村河段左岸和右岸河段防洪坝,总长度为980m;新建丁坝进行挑流,长度为50m。配套建设:公辅工程、临时工程、环保工程等。
本项目总投资3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万元,约占总投资的8.65%。
二、根据新疆众智安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乌恰县铁列克乡哈拉铁克村防洪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评价结论及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对《报告表》的预审意见(恰环预审〔2025〕16号)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施工期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期扬尘、噪声等达标排放;妥善处理施工废水、生活废水,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施工土方尽可能回填处置,剩余弃土、生活垃圾须运至当地垃圾填埋场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工程占地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征地及补偿要求,在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补偿和恢复。
(二)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用地范围,减少临时占地面积;加强对施工人员教育,保护植物、野生生物;设置导流围堰,施工避开雨季和洪水期;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平整、恢复。运营期对防洪坝工程沿线、周边进行绿化。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道路硬化,定期清扫、洒水降尘;严格按照湿法作业,采用雾炮机对作业面进行喷淋;在施工场地进出口设置喷雾装置;土石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输车辆苫盖;避开大风天作业;加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管理,控制车速,车身整洁;选用符合排放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车辆,加强设备、车辆的维护保养,TSP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机械及设备清洗均在铁列克村洗车场进行,不在河道附近进行清洗工作,无清洗废水产生;混凝土养护废水经收集后自然蒸发,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民房现有排水设施。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合理布置噪声设备,避免夜间施工,并在场区边界采取施工围挡;加强施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控制车速,禁止鸣笛,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弃土方用于临时道路及施工场地平整;围堰拆除垃圾收集后定期清运至指定的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混凝土统一清运至政府指定的合法、合规的建筑垃圾场进行处理、金属材料分类回收,交由废金属回收企业处理、塑料管件交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生活垃圾经垃圾箱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项目规范化管理。项目设置专门的环保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加强风险管理,落实项目风险防范制度和措施,针对该项目可能产生的风险,建设方应严格执行《报告表》中各项风险事故防范、减缓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建设方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并加强日常的环境应急演练,将风险的可能性和危害性降低到最小程度。污染物排放口(源)设立环保警示标志。
四、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克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