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乌恰县库孜卡铁矿深部详查探矿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 引 号 | MB1536253/2025-00279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5-05-27 17:52 | 发布日期 | 2025-05-28 16:46 |
文 号 | 克环评函〔2025〕5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乌恰县库孜卡铁矿厂: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对<新疆乌恰县库孜卡铁矿深部详查探矿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乌恰县库孜卡铁矿深部详查探矿工程建设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乌鲁克恰提乡,距县城西北方向直线距离约75km,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用地面积540m2。主体工程建设内容:钻探工程、地质测量、样品采集、加工与测试。配套建设:公辅工程、办公及生活设施、环保工程等。
本项目总投资401.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万元,约占总投资的5.7%。
二、根据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乌恰县库孜卡铁矿深部详查探矿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评价结论及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对《报告表》的预审意见(恰环预审〔2025〕9号)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施工期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期扬尘、噪声等达标排放;妥善处理施工废水、生活废水,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施工土方尽可能回填处置,剩余弃土、生活垃圾须运至当地垃圾填埋场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工程占地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征地及补偿要求,在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补偿和恢复。
(二)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合理布置详查,严格控制勘查活动范围;合理安排详查计划和作业时间,优化详查方案;合理规划施工路线,减少勘查区域植被破坏;加强思想教育,增强人员环保意识。钻探结束后拆除钻探井架、平整钻探平台等迹地清理,进行生态恢复。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对挖方临时堆存区域表面夯实、覆盖处理,定期降尘洒水;运输道路定时洒水降尘,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避免大风天施工作业;采用清洁能源作燃料,对施工机械定期维护保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施工队拉至井场的不锈钢材质泥浆池沉淀后,上清液再由水泵送回钻孔循环利用,钻探结束后,自然风干,不外排;降尘用水全部蒸发、消耗;生活污水依托乌恰县库孜卡铁矿厂选矿厂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矿区绿化。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布局及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选用低噪声或自带消音设施的设备,注意对设备的保养维护;运输车辆采取控制车速、禁鸣,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钻探开挖土石方就近堆放,采取围挡和遮盖措施,表土和土方分开堆放,工程完成后及时回填平整,再覆盖表土;钻井废弃泥浆和钻井岩屑及时清运至乌恰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钻探岩芯全部运至建设单位库房内进行保存,严禁随意丢弃;废弃材料包装袋规范收集后定期外运至乌恰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生活垃圾通过垃圾桶收集后,定期运至乌恰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施工期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项目规范化管理。项目设置专门的环保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加强风险管理,落实项目风险防范制度和措施,针对该项目可能产生的风险,建设方应严格执行《报告表》中各项风险事故防范、减缓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建设方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并加强日常的环境应急演练,将风险的可能性和危害性降低到最小程度。污染物排放口(源)设立环保警示标志。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克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