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锌氧化矿磨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 引 号 | MB1536253/2025-00277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5-05-21 17:47 | 发布日期 | 2025-05-22 16:41 |
文 号 | 克环评函〔2025〕5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新疆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对<新疆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锌氧化矿磨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锌氧化矿磨矿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工业园区,租赁山泽税务天山之鹰现有车间及场地,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用地面积:41000m2。主体工程建设内容:新建一座1500m2钢结构车间作为粉磨车间。配套建设:公辅工程、环保工程等。
本项目总投资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6万元,约占总投资的8%。
二、根据乌鲁木齐亨源祥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锌氧化矿磨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评价结论及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对《报告表》的预审意见(恰环预审〔2025〕10号)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施工期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期扬尘、噪声等达标排放;妥善处理施工废水、生活废水,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施工土方尽可能回填处置,剩余弃土、生活垃圾须运至当地垃圾填埋场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工程占地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征地及补偿要求,在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补偿和恢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车辆运行管理与维护保养。运营期粉磨过程中颗粒物采用密闭+旋风收尘+脉冲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除尘措施,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2020年修改单表5;矿石储存车间采取覆盖、洒水降尘措施,上料皮带设置密闭输送廊道,上料口设置皮帘遮挡,车间密闭,下料采用可伸缩下料管直接对接密闭罐车,转运采用密闭罐车,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2020年修改单表6厂界限值。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产废水集中收集经沉砂池沉淀后用于洒水抑尘;生活污水依托租赁厂区排水设施处理。运营期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园区市政管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布置施工场地,避免夜间作业;加强机械管理,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消声措施,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设减振垫,修建减震基础,采用消声、吸音、隔声等措施;加强设备日常检修;注重厂区绿化,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按环保及城建部门要求外运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运营期除尘灰、地面清扫灰收集后回用本项目生产不外排,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生活垃圾经厂区设带盖垃圾箱集中收集后,委托园区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项目规范化管理。项目设置专门的环保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加强风险管理,落实项目风险防范制度和措施,针对该项目可能产生的风险,建设方应严格执行《报告表》中各项风险事故防范、减缓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建设方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并加强日常的环境应急演练,将风险的可能性和危害性降低到最小程度。污染物排放口(源)设立环保警示标志。
(七)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做好与排污许可证变更衔接,并按证排污。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克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