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阿图什市第八中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 引 号 | MB1536253/2025-00121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5-03-19 12:10 | 发布日期 | 2025-03-20 12:05 |
文 号 | 克环评函〔2025〕2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阿图什市教育局: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对<阿图什市第八中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阿图什市第八中学建设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昆山大道与创二路交叉东北角。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本项目总规划用地面积141873平方米(合计212.81亩),总建筑面积为69262.16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64801.81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460.35平方米,包括:1#中学教学楼5335.64平方米、2#中学教学楼5335.64平方米、1#中学实验楼6165.56平方米、2#中学实验楼6165.56平方米、小学综合楼5330.60平方米、风雨操场4165.68平方米、科学报告厅5403.78平方米、男生宿舍楼7914.44平方米、女生宿舍楼7849.76平方米、食堂3969.50平方米、浴室1535.06平方米、门卫室203.49平方米、主席台及看台477.4平方米、教师公寓4838.99平方米、设备用房及人防地下车库4571.06平方米(地上面积110.71平方米,地下面积4460.35平方米,地下面积包含设备用房面积805.67平方米、人防地下车库3654.68平方米)、400米塑胶运动场、室外塑胶篮球场、排球场、供暖、供排水、供电管网、围墙、绿化、硬化等附属配套工程及设备采购。
本项目总投资28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41%。
二、根据新疆明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阿图什市第八中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评价结论及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对《报告表》的初审意见(克环阿初审字〔2025〕3号)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施工期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期扬尘、噪声等达标排放;妥善处理施工废水、生活废水,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施工土方尽可能回填处置,剩余弃土、生活垃圾须运至当地垃圾填埋场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工程占地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征地及补偿要求,在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补偿和恢复。
(二)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划定施工界限;加强教育和管理;施工开挖、填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避免任意取土和弃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砍伐或改变附近区域的植被。施工完毕后按设计要求绿化。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做好施工现场的清洁工作,采取洒水抑尘措施,设置围挡;施工期间,工地内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性的物料、废弃物输送至地面建筑内部管道或密闭输送管道输送,或者打包装框搬运,不得凌空抛撒;进出工地的物料、垃圾运输车辆应尽可能采用密闭车斗或者苫布遮盖严实,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若在工地内堆置超过一周的,采取防尘措施;施工期间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消化石灰及拌石灰土等,应尽量采用石材、木质等成品或半成品;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防尘措施;工地应设专职人员负责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和监督。运营期实验废气通过实验室通风柜(通风橱)收集后,经屋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后有组织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相关标准后食堂房顶排放。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对排水进行组织设计,严禁乱排、乱流污染环境;施工场地用水应严格管理,贯彻“一水多用、重复利用、节约用水”的原则;加强施工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避免在施工过程中燃料油的跑、冒、滴、漏;施工机械进行检修和清洗时必须定点,场地必须经水泥硬化,清洗污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道路的洒水降尘;混凝土养护废水产生点应设置临时沉淀池,含泥沙雨水、泥浆水经沉淀后回用到生产中去;生活污水经环保厕所收集后排入市政下水管网,最终进入阿图什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期实验室废水经中和池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排入市政下水管网,最终进入阿图什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排入市政下水管网,最终进入阿图什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对项目区的危废暂存间、实验室、教学区、生活区、公共区域进行分区防渗。危废暂存间和实验室为重点防渗区,地面、池底及四周应采取表面防渗措施;表面防渗材料应与所接触的物料或污染物相容,可采用抗渗混凝土、高密度聚乙烯膜、钠基膨润土防水毯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贮存的危险废物直接接触地面的,还应进行基础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或至少2mm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简单防渗区为教学区、生活区和公共区域地面等,采用混凝土材质防渗。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缩短施工期;选取噪声低、振动小、能耗小的先进设备,并避免长时间使用高噪声设备,加强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高噪声设备设置在施工场地中部并修建临时隔声棚,并加强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各类机械设备;尽量将相对固定的机械设备入棚操作;将现场噪声源尽可能集中,缩小噪声范围;施工车辆的运行路线应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区域,严禁夜间装卸物料,材料运输车辆进入场地需安排专人指挥,场内禁止汽车鸣笛,材料装卸采用人工传递,严禁抛掷或汽车一次性下料;施工现场使用降噪安全围帘遮挡;使用商品混凝土,杜绝现场混凝土拌合噪声,尽量选用低噪声混凝土输送泵。运营期定期对产噪设备进行检修保养,防止非正常运转;隔声门窗、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基础、减振垫,建筑隔声;车辆出入口设置禁鸣标志,加强校园人员和车辆管理;边界各点的噪声值均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应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回收利用;车辆运输固体物料和废弃物时,必须密闭、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漏撒;运载土方的车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指定路段行驶;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前5日向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和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与渣土管理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在工程完工后,应当立即将工地的剩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干净,不得占用道路来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运营期实验室一般固废(SW92900-001-S92)产生量约0.5t/a,生活垃圾(SW64900-099-S64)产生量约346.5t/a,实验室一般固废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和实验室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废活性炭(HW49900-041-49)每年更换一次,每次更换产生量约2.1kg/a,实验室危险废物(HW49900-047-49)产生量约1.5t/a。危废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处置和管理,并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中相关要求,及时在线填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规范建立并运行危废台账,在线办理电子转移联单。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项目规范化管理。项目设置专门的环保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加强风险管理,落实项目风险防范制度和措施,针对该项目可能产生的风险,建设方应严格执行《报告表》中各项风险事故防范、减缓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建设方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并加强日常的环境应急演练,将风险的可能性和危害性降低到最小程度。污染物排放口(源)设立环保警示标志。
(八)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做好与排污许可证变更衔接,并按证排污。
四、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克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