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乌恰县萨瓦亚尔顿金矿采矿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 引 号 | MB1536253/2025-00024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4-12-29 19:00 | 发布日期 | 2024-12-30 18:55 |
文 号 | 克环评函〔2024〕11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乌恰县萨瓦亚尔顿金矿采矿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的请示》(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西北约110km处。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重大变动重新报批)。
项目建设现状:2023年6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出具了新疆乌恰县萨瓦亚尔顿金矿采矿工程环评批复(新环审〔2023〕120号),建设单位对矿山进行了地面设施建设和剥离北排土场表土,对表层出露金矿层进行了剥采。
主要变动内容为:矿山生产规模由120万吨/年金矿石、120万吨/年低品位矿石(合计240万吨/年)变更为275万吨/年(其中金矿生产规模为240万吨/年,新增石灰石矿生产规模为35万吨/年);根据设计利用的资源储量及确定的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由8.24年变更为金矿服务年限共11.72年、石灰石矿服务年限为10.89年;产品方案新增石灰石;新增生活区;新增石灰石工业场地,包含仓库、机修间、值班室、油库及破碎车间等。
本项目变更后主要建设内容为:设计3个露天采场,分别为IV号露采场、I号露采场、石灰石采场,设计生产规模为金矿(伴生银矿)240万吨/年,石灰石35万吨/年,金矿服务年限11.72年,石灰石矿服务年限10.89年。新建南部排土场和北部排土场,其中,南部排土场占地面积132万平方米,北排土场占地面积55万平方米。新建1号表土堆场和2号表土堆场,其中,1号表土堆场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2号表土堆场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新建采矿工业场地,包括配电设施、地表无轨维修车间、综合仓库、矿石封闭中转场地、地磅房、水源取水泵房、机修厂、油库、皮带输送设施、破碎车间。新建采区生活区。新建各类水池、给排水管线、供电线路、道路等。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36.01万平方米,永久占地面积7.9万平方米,临时占地面积328.11万平方米。
本项目采矿方法为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台阶式采矿方法。原矿生产规模为275万吨/年,产品方案为金矿石(伴生银)和石灰石,出矿品位:金矿石1.19克/吨(银3.15克/吨)、石灰石氧化钙平均品位53%。
本项目总投资174927.1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339.7万元,约占总投资的7.63%。
根据新疆绿境天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新疆乌恰县萨瓦亚尔顿金矿采矿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新疆乌恰县萨瓦亚尔顿金矿采矿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乌恰县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初审意见(恰环预审〔2024〕30号),该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符合已修改调整的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控要求。在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后,本项目符合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本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做好施工组织,划定施工范围,严禁乱占乱用,严禁占压临时占地外的土壤和植被;加强施工管理和员工教育,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植被恢复。工程占地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征地及补偿要求,在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补偿和恢复。运营期加强管理,严格控制运输车辆运输路线,严禁随意行驶,碾压植被、破坏土壤;依据区域的地形环境条件,及时整治平台和边坡;定期监测边坡情况,发现异常,立即进行修整边坡,达到安全状态;加强职工环境保护教育,增强职工环境保护意识,严禁捕杀项目区周围野生动物;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对产生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开展恢复工作。
服务期满后拆除项目区内工业场地管线、建筑物和基础设施、平整土地,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和土地恢复工作,恢复厂区环境和土地使用功能,保持项目区环境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各堆场闭场后,项目区进行复垦,复垦方向应与周边地貌基本一致,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要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尽量缩短施工周期。加强施工管理,采取洒水、遮盖、控制车速等抑尘措施。施工车辆确保正常运行。大风天气禁止大量土石方施工作业。
运营期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破碎细磨等过程所产生的颗粒物,经烧结板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运营期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穿孔凿岩粉尘、爆破废气、二次锤碎粉尘、各堆场粉尘、物料装卸粉尘、车辆运输扬尘、车辆燃油废气。通过湿式穿孔凿岩,微差爆破,控制卸载高度,厂区加强环境管理,废石压实,定期洒水降尘;厂区内道路洒水降尘,道路两侧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化。通过采取上述措施,项目区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后综合利用,生活污水经生活区已建设的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达标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等综合利用。
运营期生产废水全部循环使用于地表生产用水、各堆场及道路降尘等,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用于厂区降尘及绿化等。项目区进行分区防渗,机修间、储油区、事故池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工业场地等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重点防渗区及一般防渗区相关要求进行防渗处理。排土场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I类场标准相关要求进行防渗处理。危废暂存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
运营期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建立地下水监测系统并持续开展地下水跟踪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污染。同时污水处理区等应采取有效的防雨、防渗和防溢流措施,防止废(污)水污染地下水。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避免高噪设备集中施工造成局部噪声过高。运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合理布局,利用车间隔声降噪、设置减振垫等措施,场界昼、夜间噪声预测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功能区标准限值。
(五)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期临时占地面积,按设计及规划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作业,减少土壤扰动;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应按规定的道路行驶,减少对土壤的碾压,减少碾压造成的土壤紧实度增加及养分流失;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抛洒,应集中收集并及时清运,防止污染物进入土壤环境造成污染;严格采取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运营期应从源头控制、过程防控和跟踪监测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土壤环境的保护措施。在矿坑涌水及生活污水输送过程中,加强跑冒滴漏管理,降低物质泄漏和污染土壤环境的隐患。严格控制无组织粉尘排放,最大程度减少粉尘排放。做好本项目的防渗工作,防渗措施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的防渗要求。定期开展土壤隐患排查和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地下水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监测,保证项目建设不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六)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运营期废土砂石应优先用于场地平整填方、道路建设等。运营期固体废物有废石、矿坑涌水沉淀池底泥、生活垃圾、废机油及废油桶、除尘灰等。废石产生量为1739.55吨/年,据《报告书》浸出毒性试验分析认为废石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排土场建设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Ⅰ类场要求。矿坑涌水沉淀池底泥产生量为358吨/年,定期送至矿区排土场暂存,后期用于矿区生态恢复;生活垃圾产生量为109.05吨/年,集中收集后运至乌恰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废机油及废油桶产生量为40吨/年(HW08类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贮存库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制定完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日常生产运行管理,加强工业场地、排土场、截洪沟、挡水围堤、隧洞等区域的巡检,确保水环境安全,将环境风险事故发生概率降至最低,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八)必须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作为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提条件之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将道路铺石子,部分道路硬化;按《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O320)相关要求建设矿山。
(九)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重点关注生态恢复、地下水、地表水等方面的影响,结合评价结论及时补充、调整相应环保措施。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你公司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本项目设施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至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克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