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乌恰县萨瓦亚尔顿金矿选矿及尾矿库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 引 号 | MB1536253/2025-00025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4-12-29 19:02 | 发布日期 | 2024-12-30 18:58 |
文 号 | 克环评函〔2024〕11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乌恰县萨瓦亚尔顿金矿选矿及尾矿库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的请示》(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西北方向直线距离约110公里处。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重大变动重新报批)。
项目建设现状:2023年6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出具了新疆乌恰县萨瓦亚尔顿金矿选矿及尾矿库工程环评批复(新环审〔2023〕119号),目前已建设选矿厂碎磨车间、浮选车间、金精矿预处理车间、炭浸吸附车间、脱水车间、尾矿库、办公生活区及辅助设施等。
主要变动内容为:选矿厂生产工艺新增载金碳酸洗再生车间及碳浸提金尾浆深度处理车间。尾矿库位置调整,总库容由5031万立方米变更为4908万立方米,服务年限由23年变更为24年,坝高由125米变更为129米,占地面积由118万平方米变更为143万平方米。尾矿库上游河道引流措施由“隧洞引水”变更为“清水排洪隧洞+排洪渠”,最终流入尾矿库下游吉根河。
本项目选厂生产规模仍为240万吨/年,主要产品为金精矿90000吨/年(品位约18g/t),载金碳1913.67吨/年(品位约1200g/t),含金物料0.8万吨/年(品位约18g/t)。
尾矿库占地面积约143万平方米,总库容为4908.4万立方米,有效库容为3926.7万立方米,服务年限24年,尾矿采用湿式排放,为二等库。
选矿主要生产工艺:碎磨工艺采用“粗碎+半自磨+顽石破碎+球磨”流程;浮选工艺采用“中矿再磨再选”流程;金精矿预处理工艺作为冶炼预处理工艺,采用“生物氧化+炭浸吸附”流程;经中和、载金碳酸洗再生车间、碳浸提金尾浆深度处理,脱水工艺采用“一段浓缩”流程。
本项目总投资总投资83034.6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705.9万元,占总投资的6.87%。
根据新疆绿境天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新疆乌恰县萨瓦亚尔顿金矿选矿及尾矿库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新疆乌恰县萨瓦亚尔顿金矿采矿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乌恰县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初审意见(恰环预审〔2024〕29号),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符合已修改调整的克州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控要求。在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后,本项目符合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在全面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做好施工组织,划定施工范围,严禁乱占乱用,严禁占压临时占地外的土壤和植被;加强施工管理和员工教育,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植被恢复。工程占地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征地及补偿要求,在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补偿和恢复。按照《黄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4-2018)有关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尽量减少占地;对临时设施进行严格的规划;加强施工人滥捕理,禁止施工人员对野生植被滥砍滥伐、乱捕乱猎野生动物;严格限制人员的活动范围,禁止破坏沿线的生态环境;确保施工人员和车辆在规定范围内作业,严禁车辆碾压植被;减少夜间作业,避免灯光、噪声对夜间动物活动的惊扰;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及时清理现场,使之尽快恢复原状,减少对生态景观的影响;充分利用现有道路作为施工道路进行施工作业,尽量缩小活动范围,减少对地表的破坏;禁止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运输工具进入周边红线区,严禁随意行驶,碾压植被;施工作业结束后,因地制宜地做好施工场地的恢复工作,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破碎、转运等含尘废气,经烧结板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速率、排放浓度满足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
运营期无组织废气主要为选矿工业场地破碎站堆场、装卸、运输道路、尾矿库扬尘、浮选药剂产生的挥发性气体和载金碳酸洗再生产生的氯化氢等。破碎站堆场采取喷水抑尘、抑尘网覆盖等降尘措施;运输道路采取硬化、碎石铺路、降低车速等措施;装卸作业采取降低作业高度,洒水降尘等措施;尾矿库采用洒水降尘措施;浮选药剂产生的挥发性气体采用屋顶轴流风机进行机械通风换气,员工加强防护等措施;对载金碳酸洗再生系统进行全封闭设计,采取轴流风机进行机械通风换气,员工加强防护等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后,颗粒物、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生产废水经混凝沉淀等处理后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用于绿化等综合利用。为防止尾矿库未来对土壤环境及地下水环境的影响,尾矿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Ⅱ类场建设要求进行建设。
运营期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建立地下水监测系统并持续开展地下水跟踪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污染。同时污水处理区等应采取有效的防雨、防渗和防溢流措施,防止废(污)水污染地下水。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避免高噪设备集中施工造成局部噪声过高。运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合理布局,利用车间隔声降噪、设置减振垫等措施,场界昼、夜间噪声预测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功能区标准限值。
(五)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防止和降低污染物的跑、冒、滴、漏的措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加强管理,及时收集散落物料,将污染物泄漏的环境风险事故降低到最低;厂区进行硬化及分区防渗,并及时处理散落物料,减少厂区内储存周期;定期对选矿工业场地和尾矿库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后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定期开展土壤隐患排查和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地下水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监测。根据《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环土壤〔2024〕80号),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强化氯化氢及粉尘等无组织排放、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管理要求,并定期开展土壤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保护。
(六)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尾矿产生量约229.97万吨/年,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尾矿优先回填采坑,无法回填的堆存至尾矿库,尾矿库闭库后采取生态恢复措施。除尘器除尘灰产生量约540吨/年,全部回用于选矿工艺。选矿工程生产回水池底泥产生量约8865.50吨/年,生产回水池底泥返回生产工序,后期用于土地复垦。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底泥产生量约23.67吨/年,定期拉运至乌鲁克恰提乡垃圾转运站,最终由乌恰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废矿物油产生量约1.5吨/年(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废油桶产生量约1.51吨/年(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沾染毒性废弃包装物产生量约81.6吨/年(属于HW49类危险废物)、废药剂产生量约0.5吨/年(属于HW03类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定期拉运至乌鲁克恰提乡垃圾转运站,最终由乌恰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制定完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日常生产运行管理,加强工业场地、排土场、截洪沟、挡水围堤、隧洞等区域的巡检,确保水环境安全,将环境风险事故发生概率降至最低,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尾矿库需严格按照《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进行建设,并在尾矿库东侧山体内设置排洪隧洞+排洪渠,将吉根河引入尾矿库下游吉根河自然河道中,避开尾矿库。严格按照《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要求,规范尾矿库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尾矿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选矿厂设置1座350立方米的事故池,用于收集选矿生产系统事故溢流矿浆,防止选矿生产系统故障或矿浆溢流事故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在尾矿输送泵房南侧设1座750立方米应急事故池,拟建尾矿库下游设置1座1500立方米的回水池,用于尾矿渗滤液及雨季的洪水、雨水排水,防止回水系统故障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八)必须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作为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提条件之一。对生活垃圾及时清理,集中收集送至乌鲁克恰提乡垃圾转运站,最终由乌恰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对选矿厂、尾矿库部分道路进行道路平整,并根据《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乌恰县萨瓦亚尔顿金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采取生态恢复治理措施。
(九)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重点关注生态恢复、地下水、地表水等方面的影响,结合评价结论及时补充、调整相应环保措施。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你公司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本项目设施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至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克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