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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电投湖北公司克州阿图什50万千瓦光储一体化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4-01040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名        称 关于国家电投湖北公司克州阿图什50万千瓦光储一体化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成文日期 2024-04-01 13:26 发布日期 2024-04-01 13:38
文        号 克环评函〔2024〕13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克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机构 克州生态环境局

克州绿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国家电投湖北公司克州阿图什50万千瓦光储一体化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国家电投湖北公司克州阿图什50万千瓦光储一体化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格达良乡境内,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一)光伏发电系统额定装机容量500MW,直流侧光伏装机容量601.14912MWp,共布置151个子方阵,拟采用580Wp双面双玻单晶组件,300kW组串式逆变器,固定式安装方式;(二)新建1座规模为50MW/100MWh的储能电站,采用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系统,由30个3.35MW/6.70MWh的储能单元组成,每个储能单元包含1个3.35MW逆变升压舱和2个6.70MWh电池系统舱;(三)建设35kV集电线路及场内检修道路工程;(四)配套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本批复不涉及配套220kV光伏升压站及新建220kV送出线路工程建设内容。

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永久基本农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本项目总投资180316.8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13%。

根据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国家电投湖北公司克州阿图什50万千瓦光储一体化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阿图什市分局出具的初审意见(克环阿初审字〔2024〕4号),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本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降低施工期材料运输和堆放、车辆行驶、土石方挖掘等产生的扬尘及施工机械和机动车辆排放尾气对周边大气环境产生的影响;合理布置施工现场,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积极采取各种噪声防制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要求;施工营地设置防渗污水收集池,将易于收集的施工及清洗废水进行收集沉淀后取上部较清洁废水用于施工道路洒水降尘,循环使用,不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拉运至阿图什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产生的土石方及其他建筑类垃圾,尽可能用于回填工业场地内部地基,严禁乱堆乱倒,包装袋由施工单位统一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统一运至就近的临时垃圾收集点,最终送阿图什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活污水依托新建220kV光伏升压站内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光伏板清洗废水不添加任何化学洗涤剂,废水散排自流入光伏区地面用于浇灌。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选低噪声设备,加强运营期设备维护、保养;规范运营期机动车行驶管理制度,降低移动声源(运输车辆)对周边环境影响,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运营期运检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依托配套220kV光伏升压站进行收集处理;废旧光伏组件、废电气元件由设备厂家回收处理,不在厂区暂存;储能站使用的磷酸铁锂蓄电池(属于其他废物,废物代码:900-999-99)在电池8-10年寿命到期更换前事先联系厂家,更换后直接由厂家运走,不在项目区储存。

(五)加强运营期生态环境保护。运营期光伏场区的检修道路需严格控制占地面积,不得随意扩大或变更行车道路的宽度和长度,避免行驶车辆及检修人员的行走路线对征地范围外地表草地生长及原生植被的碾压扰动。对光伏场区进行绿化,实施生态恢复,建议在太阳能电池板遮挡较严重及太阳能电池板间受阴影部分影响地区种植当地生长能力强、受光照制约较小的草本植物,提高植被覆盖率。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你公司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本项目设施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克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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