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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3-03802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名        称 关于公开征求《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成文日期 2023-12-11 13:37 发布日期 2023-12-12 13:31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发文单位 克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机构 克州生态环境局

根据《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五年(2022-2026)立法规划》要求,为了防治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克州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时间为即日起30日内。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将意见建议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克州生态环境局。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买买提吐尔地·艾山巴依

真:0908-4220381

箱:619581677@qq.com

件:1.《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2.《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克州生态环境局

20231212


附件1: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防治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夜市摊、食堂、熟食加工点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浴场、歌舞厅等综合服务单位。

第三条【监管机制】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厨余垃圾、餐余垃圾和油烟污染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的餐饮服务业总体布局,餐饮业经营场所建筑功能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筑使用功能相符。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严审批有污染的餐饮服务,告知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遵守的关于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阻碍餐饮服务领域依法执行公务的检查人员、餐饮服务业产生的噪声和违反治安管理及违法犯罪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本辖区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餐饮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餐饮服务业进行检举和控告。

信息共享】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餐饮服务业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年度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信用信息公示等信息

第五条【禁止场所】 餐饮服务业发展以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不具备功能的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达到服务功能或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具有餐饮服务功能的商业集聚区。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条件】 在城镇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有专用烟道和具备可以安装油烟净化、污水处理设施等污染防治条件;无专用烟道的,经烟道附着建筑物墙体业主书面同意安装外置烟道,但应当符合城规划、建设以及容管理等有关规定;

污染防治设施条件】 餐饮服务业项目配备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隔油、格栅、残渣过滤等油烟和污水处理设施

安装防止环境噪声超标的隔声、降噪、减震设施。

【经营规定】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城市建成区内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现有餐饮服务业项目尚未使用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设施应当根据产品的技术要求及时进行定期清洁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装置、油水分离等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应当设置专门容器,收集、存放产生的厨余垃圾、餐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密闭存放,交由餐厨垃圾处置企业统一收集处理

第九条【禁止行为】 禁止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下列行为

直接向环境或者城市排污管网超标准排放污水、油烟和倾倒厨余垃圾、餐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等

擅自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条【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的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项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项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条规定,拒绝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服务业监督检查的,由执行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同一违法行为年内累计处罚两次以上的餐饮服务企业纳入环保信用监管平台。

第十【实施日期】 条例日起施行。


附件2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根据《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五年(2022-2026)立法规划>的通知(克政发〔202254号)文件要求,《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将2024提请审议。为了做好立法工作,作为牵头起草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根据立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起草了《条例(草案)》。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全州基本情况

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2022年末克州餐饮服务单位个体经营户超过6140家。根据我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计,截至20236月,我州已依法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含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单位2600家。

二、立法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展广度,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随着克州餐饮服务业经营主体存量越来越大,出现了诸如餐饮油烟扰民等社会矛盾,2020-2023年餐饮油烟扰民问题的信访案件共6群众对于餐饮油烟扰民等环境问题持续关注,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较为突出

三、《条例(草案)》起草的主要思路

《条例(草案)》主要从城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划、使用与管理、运营和油烟排放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起草,通过四个方面的详细阐述,明确了供需双方的权责、规范了运营的行为,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解决了目前城市环境污染中的难点、焦点问题,基本达到了开展《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工作的主要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自治州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餐厨垃圾、大气、噪声等防治,保障公众健康,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餐饮服务业健康发展

四、《条例(草案)》起草的过程

一是主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起草了《条例(草案)》。

二是成立起草领导小组。为确保立法起草工作顺利开展,2023220日,克州生态环境局成立了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成起草小组,强化了组织领导,明确了责任分工。制定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起草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具体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提出了工作要求,保障了工作有序推进。

三是广泛开展调研。结合实际制定了《调研方案》,分发各县(市)收集资料。并于2023425-29日期间赴县(市)开展了实地专题调研工作,通过召开各类调研会议,组织负责城市油烟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和部分社区负责人、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广泛参与,听取现行机制下存在的主要问题、焦点难点方面以及意见建议。

四是征求意见建议。为了收集各方面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通过918111致函州人大、政办、政协,州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司法局以及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征求意见,对于征求到的意见建议都积极与被征求单位沟通,了解意见建议的出处和有关政策法规,可采纳的都在《条例》中予以修订,不予采纳的给予解释说明。

五是起草《条例》初稿。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吸取疆内外等近几年开展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城市的经验,结合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开展了起草工作,为《条例(草案)》的最终确定和后续工作的开展尊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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