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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乌恰县吉根乡建筑用砂2号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3-03313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名        称 关于新疆乌恰县吉根乡建筑用砂2号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成文日期 2023-10-19 10:34 发布日期 2023-10-19 17:31
文        号 克环评函〔2023〕68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克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机构 克州生态环境局

乌恰县新振华砂石料场:

你单位报送的《新疆乌恰县吉根乡建筑用砂2号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位于乌恰县城275°方位直线距离约95千米处,项目性质为新建。本项目采矿场占地面积约90000平方米,服务年限7年。本项目共设置1个露天采场,1个工业场地,工业广场主要布置内设施包括:筛分生产线、原矿堆料场、成品堆放场、沉淀池等。筛分生产线布置工业广场中间位置,配备一套筛分设备;1座原料堆场,为全封闭堆场;矿山设置4座成品堆场;废石堆放场位于工业广场东侧;泥渣堆放场设位于工业广场西侧;办公生活区建筑采用砖混结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建设2个沉淀池。开采量为9万m3/年,产品主要为0.15-5毫米的建筑用细砂、5-8毫米的建筑用粗砂、8-20毫米的小砾和20-40毫米的大砾。

项目总投资为326.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40万元,占总投的12.26%。

根据乌鲁木齐新晨环宇环境保护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乌恰县吉根乡建筑用砂2号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比较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较全面,主要环境影响因子和评价标准选择适当,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客观。结合乌恰县分局的预审意见(恰环预审〔2023〕21号),该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用的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该项目主要生态影响在运营期,由于该项目为砂石矿的开采,在矿石的开采过程中会对采矿区原有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人员的踩踏,拉运材料的车辆和重型机械的碾压会造成表层土壤过于紧实,降低土壤的通透性和渗水性。工程区植被覆盖相对较少,工程开挖会暂时性地破坏部分地貌和植被,待闭矿后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工作,通过对项目区进行土地平整、边坡清理、生态恢复等措施,生态影响将得到遏制并恢复。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开采粉尘、采矿粉尘采用采装作业面洒水增湿,利用雾炮喷淋设施进行降尘;筛分粉尘通过筛分生产线采用密闭处理,运输皮带走廊全部密闭,滚筒筛设置喷淋设施进行降尘;运输及装卸粉尘通过设置1台洒水车对露天采场和矿区道路进行洒水降尘,矿石外运控制装卸量、采用洒水加湿后加盖篷布运输;0.15-5毫米的建筑用细砂堆场为全封闭堆场,5-8毫米的建筑用粗砂;8-20毫米的小砾;20-40毫米的大砾堆场采用防风抑尘网覆盖防尘并定期洒水抑尘,泥渣场、原料堆场采用全封闭堆场,废石场采用防风抑尘网覆盖防尘并定期洒水抑尘。厂内颗粒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降尘用水全部蒸发或被物料吸收;筛分水洗用水部分被物料吸收蒸发了剩下的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生态恢复,不外排,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水质能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表2的C级标准后用于生态恢复。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应采取选购低噪声的先进设备,从源头上控制高噪声的产生;机械设备定期维修,保证正常运行。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综合利用及处置措施。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拉运至指定地点统一处理。废土石临时堆放于泥渣场,用于后期回填采空区。筛分废石可作为建筑材料或者加工原料综合利用,实在无法综合利用的用于阶段性治理恢复时回填采坑或土地复垦。泥渣临时堆放于泥渣场,用于回填采坑或土地复垦。含油抹布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名单中的内容,因此收集后可随生活垃圾一同处理。废机油、废油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制订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定期组织演练,定期检修各项设施,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七)严格控制矿区开采范围和开采强度,严格按照采矿的规模和开采计划进行开采,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按“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实施生态环境恢复计划。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乌恰县分局负责。你单位应按《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建设各项环保设施,经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州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批。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报州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乌恰县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克州生态环境局

2023101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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