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0478382/2025-00053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5-12-01 10:17 | 发布日期 | 2025-12-01 12:42 |
| 文 号 | 克财规〔2025〕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发文单位 | 克州财政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财政局 |
自治州本级有关部门,州属国有企业:
为了规范自治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行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有力有效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制度,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自治州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克州财政局
2025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行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有力有效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制度,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通知》(新财企〔2024〕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自治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收取、监督适用本办法。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财政经费差额管理或自收自支管理(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和自治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国有企业,以及在特殊情形下视同一级管理的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自治州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从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自治州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自治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管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单位”)是指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以及有关自治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和审核所监管企业按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并将上交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负责人薪酬挂钩。
国有企业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交利润、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股股息红利、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等。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交利润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比例向自治州人民政府上交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股股息红利是指: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根据国有股权(股份)占比,向自治州人民政府上交的股息红利。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是指:国有企业依法转让国有股权(股份)取得的转让净收入。
(四)国有企业清算收入是指:国有企业财产依法按顺序清偿相关费用(债务),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以及所欠税款和其他债务后应上交给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收入。
第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以上年度净利润为基础,依法依规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可抵扣事项后的剩余部分,按照上交比例,核定应交利润。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拥有全资子公司(企业)或控股子公司(企业),以集团公司(或总公司)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尚未规范母子产权关系、不执行合并财务报表的按单户企业分别计算核定。另有规定需上交特别收益的特殊情形,从其规定。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是指:经审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未分配利润期初数与其他综合收益等项目转出并计入未分配利润的当期发生额之和小于0的部分。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依法依规扣除以前年度为弥补亏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可抵扣的提取法定公积金是指: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中当年实际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数。
第六条 连续三年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大于0且未分配利润小于0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出资人单位应当在第四年要求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办理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事项。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均为30%,后续可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商出资人单位,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据实调整。
第八条 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应当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明确的利润分配总额为基础,按照国有股权(股份)占总股本(总股份)的比例,核定国有股股息红利后,并全额上交。
第九条 出资人单位应当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召开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出资人单位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出资人单位应当综合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和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水平。出资人单位应当督促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6月底。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在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上交国有股股息红利。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不分配利润的,应当向出资人单位报告。
第十条 出资人单位应当根据转让行为决策文件、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合同、经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按照国有股权(股份)占总股本(总股份)的比例,在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后,据实核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并全额上交。
第十一条 出资人单位应当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经股东会、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或财产分配方案等,按照国有股权(股份)占总股本(总股份)的比例,据实核定清算收入全额上交。
第十二条 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代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出资人单位持有集团外部企业股权的,人民政府或出资人单位享有收益权、处置权、知情权,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单独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审核、收取程序如下:
(一)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根据财政部门下发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向出资人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其中:
1.上交应交利润的,国有企业应当据实填报《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详见附件1),并附送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上交股息红利的,国有企业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利润分配方案后20日内,据实填报《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红利)申报表》(详见附件2),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3.上交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国有企业应当在签订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合同并实际收到转让收入后10日内,由国有企业或出资人单位据实填报《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详见附件3),并附送转让行为决策文件、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合同、经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4.上交清算收入的,国有企业应当在清算程序结束后10日内,由清算组或出资人单位据实填报《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详见附件4),并附送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经股东会、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或财产分配方案,清算财产执行情况报告。
(二)出资人单位应在收到国有企业申报文件及相关工作资料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财政部门复核。
(三)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出资人单位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向出资人单位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文件,明确收取金额、收取方式、上交时间等。
(四)出资人单位收到财政部门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有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书。
(五)国有企业收到出资人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缴库手续。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出资人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按规定执收和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不得多收、提前收取,未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应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国有企业确因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等,要求减免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通过出资人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薄,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国有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拒绝、阻挠和拖延。出资人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对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实施管理监督,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具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国有企业若出现未按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行为,出资人单位应当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扣减考核得分等措施,财政、审计部门可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出资人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上交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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