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 010478382/2025-00054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5-12-02 10:30 | 发布日期 | 2025-12-02 13:25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发文单位 | 克州财政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财政局 |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自2015年自治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立以来,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认真履职尽责,主动改革作为、积极服务大局,健全完善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收益收取有效加强、资金使用方向更加明确,在巩固发展国有经济,加强改善财政支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深入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面临着一些急需加强和规范的问题,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需逐步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机制需进一步完善等,亟需出台新办法,来完善和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202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和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通知》(新财企〔2024〕115号)文件,就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作用,作出全面细致的安排部署。同时在深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面,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策制度作为全面推进深化改革的工作任务,要求强化制度执行和贯彻落实。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将对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作用,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必将对规范自治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行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有力有效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制度,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产生积极影响。
自治州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起草了《办法》,并向自治州本级相关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共4个)征求了意见建议。共提出3条修改意见,已采纳2条,未采纳1条,经解释说明,已达成一致意见。之后,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
二、本《办法》修订过程中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的通知》(财办〔2021〕1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新财规〔2023〕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新财规〔2023〕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研究起草了本《办法》。
三、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8条,凸显了以下几个核心内容:
(一)自治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范围实现全覆盖。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和自治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国有企业,以及自治州人民政府明确特殊情形视同一级管理的国有企业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依法依规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计算基数发生调整。按照国发〔2024〕2号文件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计算基数,在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扣除当年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抵扣事项的基数上,允许企业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同时,明确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上交收益比例均为30%。
(三)强化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股股息红利收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召开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督促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水平。
(四)强化责任约束。明确出资人单位将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负责人薪酬挂钩。国有企业若出现未按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行为,出资人单位应当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扣减考核得分等措施,财政、审计部门可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出资人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上交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解读主体及解读负责人
解读主体:自治州财政局
第一解读人:海肉拉·努肉拉(自治州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日常解读人:熊前进(自治州财政局经济企业科负责人)
咨询电话:0908-4210661
在线咨询渠道平台:无
线下咨询窗口:自治州财政局经济企业科
克州财政局
2025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