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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增发2023年国债重点自然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补助资金(地质灾害和海洋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预算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4-00665 主题分类 财政
名        称 关于下达增发2023年国债重点自然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补助资金(地质灾害和海洋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预算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3-06 13:36 发布日期 2024-03-08 13:30
文        号 克财建〔2024〕8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克州财政局 发布机构 克州财政局

阿图什市、阿克陶县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增发2023年国债重点自然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补助资金(地质灾害和海洋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预算的通知》(新财资环〔2024〕14号)要求,为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国家增发国债项目实施工作机制确定的项目,现下达你单位增发2023年国债重点自然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补助资金(地质灾害和海洋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预算万元(详见附件1)。

项目代码10000023Z231202000001,该项资金列入2024年预算,收入预算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324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40601地质灾害防治”。根据《增发2023年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122号)《关于转发<增发2023年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23〕79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收到下达的预算后,原则上应在7日内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及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登录下达预算指标,并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不得超进度拨付资金。

二、请你单位要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责任单位在收到预算后7日内设定项目绩效目标,报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请你单位要规范使用资金,不得用于置换已拨付到位的中央、地方财政资金等各渠道建设资金,不得挪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请你单位要及时足额安排本级政府分担的资金,针对任务已完成但分担资金未足额安排到位的,中央财政将视同为结余资金,等比例扣回已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附件:1.增发2023年国债重点自然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补助资金(地质灾害和海洋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分配表

      2.2024年重点自然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克州财政局        

2024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增发2023年国债重点自然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补助资金(地质灾害和海洋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分配表

附件2:2024年重点自然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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