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3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3-03043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3-09-28 18:27 | 发布日期 | 2023-10-07 18:19 |
文 号 | 克财综〔2023〕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财政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财政局 |
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3〕9号)和《关于下达2023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综〔2023〕3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分配下达2023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下达2023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见附件1),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新财规〔2023〕9号文件规定执行。2023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2自治区直达资金”),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二、各县(市)财政局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自治区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导入直达资金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该补助资金为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要严格按照债券资金要求进行管理,资金支出后三日内逐笔录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并按照要求上传支出凭证;加快预算执行,尽快形成实际支出,不得滞留、挤占、挪用资金,年末不得形成结转结余资金。并请于每月3日前报送《2023年财政补助资金支出统计表》(附件5)。
四、该资金使用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2210103棚户区改造”科目;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使用“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科目;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科目;用于发放租赁补贴的使用“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科目,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用“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科目。
五、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会同各县(市)财政局要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自治州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按要求作好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2023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附件2:2023年租赁住房保障绩效目标表;
附件3: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附件4:2023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附件5:2023年租赁住房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支出统计表;
附件6:2023年老旧小区改造财政补助资金支出统计表;
附件7:2023年棚户区改造财政补助资金支出统计表;
克州财政局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2023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