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拨付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分)预算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3-01918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3-06-16 18:31 | 发布日期 | 2023-06-21 18:27 |
文 号 | 克财社〔2023〕2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财政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财政局 |
各县(市)财政局、克州医疗保障局:
按照《关于拨付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分)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23〕72号)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0〕7号)规定,经研究,现下达你县(市)、单位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分)预算万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列入“1100249医疗卫生健康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1015医疗保障事务管理”相对应的项级科目。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你县(市)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对照2023年自治区对各地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分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分)分配表
2.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3.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
克州财政局
2023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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