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拨付2023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3-01879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3-06-15 10:33 | 发布日期 | 2023-06-20 19:29 |
文 号 | 克财社〔2023〕2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财政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财政局 |
各县(市)财政局,克州疾控中心、克州人民医院:
根据《关于拨付2023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新财社〔2023〕65号)文件,经研究,现拨付你县(市)、单位2023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专项用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支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及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卫生健康支出”。各县(市)、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支出方向将支出功能科目细化到项级科目。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整个环节。你县(市)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要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三、各县(市)要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四、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附件:1.2023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2.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3.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表
克州财政局
2023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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