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自治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统筹整合部分)预算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3-00530 | 主题分类 | 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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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2-12-31 10:14 | 发布日期 | 2022-12-31 16:16 |
文 号 | 克财建〔2022〕11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财政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财政局 |
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自治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统筹整合部分)预算的通知》(新财资环〔2022〕130号)文件,现提前下达2023年自治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万元(详见附件1)。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10402农村环境保护,转移支付收入分类科目列:1100311节能环保,转移支付支出功能科目列:2300311节能环保,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涉农统筹整合资金切块下达4个脱贫县(市),由脱贫县(市)统筹整合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干扰脱贫县(市)按规定使用整合资金。资金改变用途而涉及预算科目调整的,要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并做好资金台账登记。
请各县(市)抓紧制定下达2023年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将资金尽快落实到具体项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支持范围。请于资金下达30日内,将提前下达部分资金分配情况和明确到项目的绩效目标表抄送自治州财政局、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备案。
请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3号)要求,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每月25日前向自治州财政局报送《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反馈单》。
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资金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提前下达2023年自治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统筹整合部分)分配表
2.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反馈单
克州财政局
2022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提前下达2023年自治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统筹整合部分)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