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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自治区财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补助资金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3-00228 主题分类 财政
名        称 关于拨付自治区财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补助资金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12-28 10:10 发布日期 2022-12-28 17:17
文        号 克财社〔2022〕92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克州财政局 发布机构 克州财政局

克州医疗保障局:

根据《关于拨付自治区财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补助资金的通知》(新财社〔2022〕217号)要求,现拨付你单位自治区财政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结算资金(第三批)-100万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请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科目列“21012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

二、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80%,自治区各级财政承担20%。结算补助人数按照财政部新疆监管局审核确认的各统筹地区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扣除省内重复参保人数、跨省重复参保人数后确定。

三、该项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在下达预算指标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加强对直达资金的监督管理,紧密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进展情况。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21号)相关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请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附件:1.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表

      2.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表。

克州财政局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表

附件2: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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