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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2-02841 主题分类 财政
名        称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9-26 10:00 发布日期 2022-09-27 18:28
文        号 克财规〔2022〕1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克州财政局 发布机构 克州财政局

各县(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在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州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局和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关于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州有关部门反馈。

克州财政局

2022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指导意见(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克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引导各县(市)加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克政办发〔2017〕19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新财规〔2021〕17号)等相关制度规定和要求,结合克州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改革实施区域内,从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均已配套完善,且安装有计量设施的农田水利项目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的国有水管单位在水权定额内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所称节水奖励,主要指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在水权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予以奖励。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用水主体主要指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水组织主要指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管护组织。

二、基本原则

第五条实施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原则;

(二)价补相适、以收定支、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益相结合原则;

(三)调价幅度、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等相匹配原则;

(四)对象明确、标准清晰、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原则。

三、精准补贴

第六条各县(市)要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第七条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补贴标准和资金规模,报同级发改、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财政预算。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各县(市)可根据精准补贴工作开展情况,以年度为单位调整补贴标准。

第八条补贴对象主要为国有水管单位,主要用于弥补国有供水单位供水成本。

对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补贴:

(一)农业水价未调整到位;

(二)用水台帐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

(三)其他不宜补贴的情形。

第九条精准补贴资金兑付流程为国有水管单位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供水台帐等相关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兑付补贴资金,精准补贴资金的兑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原则上精准补贴资金当年一次性兑付完毕。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对上年度精准补贴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补贴各管水主体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节水奖励

第十条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实际灌溉用水量低于水权定额部分给予奖励;对超出水权定额部分,按属地人民政府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收缴水费。

第十一条节水奖励对象主要为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管理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重点奖励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粮大户等。

第十二条奖励标准应依据定额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之间的节约水量,同时要综合考虑水权交易、回购、资金筹集、节水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县(市)可根据节水奖励工作开展情况,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调整。

对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

(一)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

(二)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

(三)用水台帐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

(四)其他不宜奖励的情形。

第十三条各县(市)结合当地农业用水情况选择适宜的奖励方式,可根据节约水量给予奖励,也可采取节水回购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奖励资金兑付流程为由奖励对象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提出申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审核汇总,乡(镇)政府全面公示,报县(市)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财政部门兑付节水奖励资金。发放给农民的奖励资金按照现行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程序执行,采用“一卡通”方式发放资金,原则上奖励资金当年一次性兑付完毕。

五、资金筹集

第十五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以各县(市)水权转让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和水资源费为主,统筹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等多种资金来源,不足部分通过财政补助资金予以解决。要充分利用金融支持水利发展相关政策,用更加灵活有效的创新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

第十六条根据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实施情况,鼓励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加大对改革工作的支持力度。

六、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和移民、城市景观、财政全额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其他与水价改革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各补贴、奖励申请主体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资金使用等台帐,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群众监督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指导意见,综合考虑资金筹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等情况,制定细化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补贴标准、奖励标准、奖补程序。

第二十二条本指导意见由克州财政局会同发改委、水利局和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

附件1: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附件1: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