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拨付2022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医药传承与发展部分)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2-01917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2-06-12 12:26 | 发布日期 | 2022-06-12 18:18 |
文 号 | 克财社〔2022〕4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财政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财政局 |
各县(市)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关于拨付2022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医药传承与发展部分)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新财社〔2022〕61号),现拨付你县(市)2022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第二批补助资金(详见附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该项补助收入请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00601中医(民族医)药专项”科目,各县(市)按照实际支出填列具体政府预算经济分类和部门预算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二、请你县(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并结合本地资金安排情况,统筹使用和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认真组织实施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相关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三、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补助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县市或基层单位。在下达预算指标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做好资金公示公告工作,接受社会广泛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各县(市)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五、请依据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对直达资金的监督管理,紧密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进展情况。
六、为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将你县(市)做好地区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落实到位的具体项目要填报绩效目标及指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按要求做好绩效考核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加强对各县(市)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核,考核结果与下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附件:1.2022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2.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表
3.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表
克州财政局
2022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