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下达中央财政第三批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2-01988 | 主题分类 | 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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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2-06-22 10:21 | 发布日期 | 2022-06-22 17:14 |
文 号 | 克财预〔2022〕5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财政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财政局 |
各县(市)财政局:
为支持各县(市)落实好留抵退税和其他减税降费政策,有效弥补政策性减收,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促进县(市)财政平稳运行,根据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中央财政第三批支持基层落实
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预〔2022〕4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现提前下达中央财政第三批支持基层落实好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指标(资金额度、科目、项目代码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资金列入2023年预算,库款于2022年先行单独调拨。资金实行国库单独拨付,充分保障退税资金需求,确保基层退税操作。
二、资金拨付及核算方式,按照《关于调拨2022年第十五批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的通知》(新财库〔2022〕3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该项补助纳入直达资金范围,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该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防止闲置挪用。本次下达的资金应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2023年台账中单独反映,与2022年预算指标区分开来。
四、各县(市)应保持中央财政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五、各县(市)财政部门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部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六、各县(市)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加强中央补助资金管理,确保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兜牢兜实“三保”底线。
附件: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分配表(第三批)
克州财政局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预算分配表(第三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