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州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借款及贷款行为的通知
索 引 号 | MB0713836/2025-00003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3-28 10:02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发文单位 | 克州国资委 | 发布机构 | 克州国资委 |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州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借款及贷款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降杠杆防风险工作方案》(新国资统评〔2017〕440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借款监督管理的工作意见》(新财企〔2018〕32号)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还款责任
国有企业对其担保、借款及贷款负有偿还或追偿责任,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国有企业及被担保人或借款人要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履行偿债责任、明确偿还期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二、规范审批程序
(一)担保审批程序。严格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监管企业对其他州属国有企业担保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州国资委备案;监管企业对州属国有企业以外的企业担保的,需报请州国资委审批,担保金额较大的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会批准,国有企业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二)贷款审批程序。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贷款审批,在按照《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克国资发〔2024〕1号)对投资项目审核时,视为对其资金来源中融资贷款部分一并审核。流动资金贷款参照《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固定资产投资审批额度执行。
(三)借款审批程序。监管企业对外借款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借款给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或自然人。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会批准,国有企业不得为关联方提供借款。
三、实行规模控制
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借款及贷款实行限额管理。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自身净资产的70%;融资贷款债务率实行行业警戒线与管控线分类管控双重约束,资产负债率预警线为70%,重点监管线为75%;对外借款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20%。对资产负债率高、债务集中、资金链紧张且经营不善的企业实施特别监管。
四、限定资金用途
国有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借款和贷款的资金严禁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
五、建立风险防控
国有企业随时跟踪采集担保、借款资金走向,分析研判被担保人或贷款人履约能力,及时预警违约可能。国有企业要对贷款的用途、数额做出全面准确的分析判断,做好偿债能力评估,严控金融风险。
六、严肃考核问责
实行国有企业担保、借款终身问责制,依法严肃追究违规向外提供担保、借款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加大对国有企业隐瞒担保、借款信息、违规担保和借款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