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0478374/2026-0002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6-01-20 10:30 | 发布日期 | 2026-01-20 12:30 |
| 文 号 | 克民规〔2026〕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发文单位 | 克州民政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民政局 |
各县(市)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任务,密切配合,认真遵照执行。
克州民政局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克州自然资源局 克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克州财政局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0日
关于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按人均不低于0.1㎡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硬性要求,做到规划、建设、移交与使用“四同步”,确保设施“配得上、交得清、接得住、用得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推动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通知》(建办科〔2022〕4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4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新民规发〔2023〕6号)、《关于严格落实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有关政策要求的通知》(新民发〔2025〕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统一,聚焦社区养老设施从规划源头到高效运营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严格按照人均不低于0.1㎡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新建居住区配套养老设施实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移交”,移交后
由各街道(镇)负责日常管理。在民政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各街道(镇)将接收的养老服务设施用于居家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开展为老服务项目,着力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在辖区老年人中的覆盖比例。到2030年,建成布局均衡、设施完善、功能多样、运营专业、服务优质、监管有力的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满意度大幅提高。
二、严把同步规划与建设源头关,确保设施“配得上”
(一)强化规划刚性约束
1.各县(市)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中统筹规划布局养老设施,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标,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分区分级、科学合理布局社区养老设施。对于规模较小、无法独立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小型住宅项目,探索“以资代建”模式,研究制定相关办法,明确缴纳标准和具体措施,有效保障区域养老服务设施供应总量和覆盖范围。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具新建住宅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时,应依据相关规划和标准,明确配建社区养老设施的具体要求(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服务半径、产权归属街道(镇)等)或缴费要求。
2.严格执行“四同步”机制(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将社区养老设施的配建要求、规划指标、产权归属(明确归街道(镇)所有)等核心条款,强制嵌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及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
(二)规范建设条件提出
1.住宅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书面函告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在收到函告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法规标准、详细规划和区域养老服务需求,就配建社区养老设施的规模、建设标准(明确至装修、设备配置、无障碍细节等)、功能布局等提出详细、可量化的建设条件意见,并反馈自然资源部门。
2.自然资源部门将民政部门提出的建设条件意见,完整、无遗漏地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或划拨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负责人取得划拨决定书时,同时与项目所在地县(市)级民政部门、街道(镇)签订《新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协议书》。协议书须明确约定设施具体位置、建筑面积、建筑层高、建设标准(含详细装修和设备配置清单)、开工竣工时限、验收标准、产权归属(街道(镇))、无偿移交时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及方式、质量保修责任、违约责任(包括逾期移交违约金计算标准)等核心条款,明确移交后由民政部门指导街道(镇)用于开展为老服务。
(三)严格设计方案审查
1.开发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必须严格落实规划条件和《配建移交协议书》要求,对社区养老设施进行独立、清晰、完整的设计表达。设计方案需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适老化、无障碍、消防安全达标。
2.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需邀请民政部门参加,或正式书面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民政部门应重点审核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位置、规模、设计标准(特别是装修配置和无障碍细节)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协议约定。
3.凡涉及社区养老设施位置、规模、标准、功能的规划设计方案变更,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同步抄送民政部门。变更方案须重新履行民政部门审查程序,未经民政部门书面同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随意批准变更。变更批准文件应作为后续监管和验收移交的依据。
(四)强化建设质量监管
1.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包含民政部门审查意见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社区养老设施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重点范围,加强日常巡查和抽查。
2.设施建设应达到“基础完备、功能可用、安全达标”的移交标准,主要包括:
(1)建筑本体。结构安全可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空间完整,墙体平整、四白落地(或按约定完成基础粉刷);地面平整(水泥砂浆找平或预留找平层);门窗安装牢固、开启灵活、五金完好;卫生间洁具(便器、洗手盆)安装到位、给排水通畅。
(2)设施设备。供水、供电、排水(污水)系统按设计接通至设施内各功能房间接口处,且通水通电;供暖/制冷系统按规划设计接入集中供暖管网或预留空调设备安装条件及电源,确保冬季室温达标;燃气如规划设计有厨房,需接通燃气管道至灶具接口(或预留接口并封堵);照明安装完成基础照明灯具并通电;消防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配置相关设施;无障碍按《无障碍设计规范》设置相关设施;智能化预留预埋相关线缆管槽;竣工资料包含专项竣工图纸、设备清单等完整材料。
三、狠抓同步验收与交付落地关,确保设施“交得清”
(一)实行联合验收与民政确认制
1.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加强部门协同,联合牵头验收部门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参与联合验收,民政部门应派出专业人员全程参与。
2.民政部门在联合验收中,依据规划条件、《配建移交协议书》和本意见明确的移交标准,对社区养老设施进行独立、专项验收核查,重点核查实际位置、建设质量、设备配置及竣工资料等。
3.民政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当场或于核查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XX项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验收意见书》,明确“符合移交条件”或“不符合移交条件”及具体整改要求。
4.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必须将民政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意见书》列为必备文件。对于设施验收“不符合移交条件”的项目,牵头验收部门应不予通过整体竣工验收备案,限期(一般不超过30日)整改后重新验收。
(二)规范移交程序与时限管理
1.移交启动。新建居住区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且社区养老设施通过民政部门专项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街道(镇)提交正式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申请书》,并附上完整的设施竣工资料(含民政部门验收意见书),民政部门全程指导。
2.现场移交。街道(镇)在收到移交申请书及完整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现场实物移交。双方应按照移交标准清单,逐项清点、查验设施现状(可拍照录像留存),确认无误后,共同签署《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确认书》。《确认书》应载明设施状况、移交内容、移交日期、质量保修期起算时间等关键信息。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签署移交确认书之日止,全过程不得超过3个月。
3.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该居住区项目首次登记(大产权证)时,必须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明确产权归街道(镇))、《配建移交协议书》和《移交确认书》,将社区养老设施作为独立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权利主体登记为街道(镇),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产权归街道(镇),由民政部门指导用于开展为老服务,不得改变用途”。
4.档案管理。街道(镇)在接收设施后,应按照“一设施一档”原则,立即建立专门档案,永久保存土地、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登记等全过程资料。
四、聚焦同步使用与运营质量关,确保设施“用得好”
(一)建立快速启用机制
1.运营前置招商。鼓励县(市)级民政部门及街道(镇)在设施建设后期或移交程序启动前,提前启动运营方公开招募工作,确保设施移交后顺利投入运营,民政部门指导街道(镇)做好衔接。
2.基础运营支持。民政部门通过争取福彩公益金和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指导街道(镇)为日间照料中心购置必要设施设备和装饰装修,降低设施启动运营成本。设施投入运营后,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5〕138号)要求,落实居家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
(二)推行专业化可持续运营模式
1.运营方优选。采取两种运营模式,一是由街道(社区)安排人员负责设施管理运营,相关费用纳入财政保障。二是以无偿或低偿的方式选择养老服务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运营合同期一般为5年,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对象(优先保障特殊老年群体)、收费标准、考核评估及退出机制等条款,民政部门指导街道(镇)签订运营合同。
2.运营模式。实行“无偿提供场地 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模式。民政部门指导街道(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同时支持运营方在保障基本服务的前提下拓展市场化服务,增强可持续性。
3.非政府产权设施监管。对产权不归街道(镇)的设施,民政部门指导街道(镇)与产权方/管理方签订《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监管协议》,约定用于养老服务的最低年限、服务要求及监管责任等。
(三)提升服务与安全水平
1.需求导向服务。运营方建立老年人需求调研机制,重点发展助餐、日照、康复护理等高频服务,民政部门指导街道(镇)收集反馈需求。
2.标准化建设。运营方严格执行养老服务相关标准规范,民政部门指导街道(镇)加强日常监督。
3.医养结合。推动设施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作,开展健康管理等服务。
4.安全底线。运营方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街道(镇)加强日常巡查,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定期检查消防、食品等安全。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协调联动责任关,确保政策“落得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街道(镇)落实、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四同步”重大问题。
民政部门:履行牵头抓总、综合协调职能,指导街道(镇)做好养老服务设施接收、运营监管及为老服务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规划编制、土地供应、方案审查、规划审批、事中监管、验收等环节,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过程监管、联合验收工作,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时移交设施。
街道(镇):负责设施接收与日常管理,在民政部门指导下开展为老服务,配合做好设施运营监管。
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资金保障、安全监管等配套工作。
(二)实行部门联动
由民政局部门牵头,联合多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设施规划、建设、移交、运营等全过程信息归集与共享,各县(市)需及时录入、更新相关数据台账。
(三)强化刚性约束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逾期不移交设施等行为,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单位或个人,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方存在服务质量差、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的,由民政部门指导街道(镇)依据合作协议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整改无效的,终止合作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