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克州2026年度公墓年检的公告
| 索 引 号 | 010478374/2026-00019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6-03-10 18:32 | 发布日期 | 2026-03-11 18:16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发文单位 | 克州民政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民政局 |
为规范公墓建设与经营管理秩序,加强殡葬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群众合法殡葬权益,推动殡葬改革与移风易俗工作深入开展,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及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墓年检实施办法》(新民规〔2025〕1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开展2026年度公墓年检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检范围
克州各县(市)依法依规取得审批、登记,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置或遗体安葬等服务的公墓(包含骨灰堂)。其中,当年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墓,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检。
二、年检主要内容
包括审批方面、建设方面、运营方面、服务方面、管理方面、其他等六个个方面,详见附件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墓年度检查报告书》《公墓年检考评细则》
三、年检程序
公墓年检分为自检、初审、审查、公告四个阶段。
(一)自检阶段(4月15日前)。公墓经营主体完成自检并向县市民政部门提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墓年度检查报告书》、经营许可证、土地使用批复、年度决算报表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相关材料。
(二)初审阶段(5月15日前)。县市民政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公墓经营主体报送的《年检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联合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对公墓年检提出初检意见报州民政局。
(三)审查阶段(7月20日前)。州民政部门会同州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核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联合对克州县(市)公墓初检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对公墓年检提出意见。
(四)公告阶段(8月15日前)。检查结束后,在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等媒介公示公告公墓年检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结果认定与处理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合格。综合评分80分(含)以上且无“不合格”规定情形的,确定为“合格”;
(二)基本合格。综合评分60-79分(含)且无“不合格”规定情形的,为“基本合格”,由属地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三)不合格。综合评分59分(含)以下或存在“不合格”规定情形的,为“基本合格”,由审批机关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依规处理。完成整改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评,整改验收合格后准予正常经营。
拒不整改或复评结果仍不符合年检要求的,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按规定作出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工作要求
各公墓单位应如实申报自查情况,对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一经查实按“不合格”处理;各部门相关人员应严格依法履职,客观公正开展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欢迎社会各界对公墓经营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908-4231508。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