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0478374/2026-0000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6-01-21 11:55 | 发布日期 | 2026-01-22 11:37 |
| 文 号 | 克民字〔2025〕4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性 |
| 发文单位 | 克州民政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民政局 |
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关于落实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克州民政局 克州财政局
2025年12月12日
关于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化克州殡葬改革,健全克州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切实维护群众殡葬权益,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新民规〔2025〕4号)精神,现结合克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特殊群体、群众关切,着力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按照“政府主导、保障基本、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以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基础,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服务保障制度,促进我州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目标任务
推动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应遵循先易后难、先起步再提标的原则,以有重点、有步骤、分层次的方式推进。实施中需聚焦减轻人民群众的殡葬负担,尤其要优先解决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对象、孤儿等特殊群体的基本需求,通过稳步落实政策,确保各项措施精准落地、取得实效。
三、惠民殡葬政策内容
(一)惠及对象
具有新疆户籍,且在殡葬服务机构办理丧葬产生相关费用的下列人员:
1.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
2.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对象;
3.优抚对象;
4.在克州死亡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无名尸体;
5.遗体捐献者和人体器官捐献者。
(二)惠民项目
1.遗体接运往返里程20公里内免费。超20公里后,每超出1公里收取5元。
2.遗体存放冷藏服务3天内免费。超3天后,每自然日中,累计超过(含)12小时按半天收取48元,超过(含)24小时按全天收取96元。
3.遗体火化免费。在异地进行遗体火化的由负责火化的殡仪服务中心进行减免;若异地火化未享受惠民减免处理的,可凭正规票据到县(市)所辖殡葬服务机构核实报销,超出费用由丧属承担。
4.骨灰寄存限存放(含)1年内免费。满1年后,每月中超过(含)15天按半月收取4元,超过15天且不超过(含)1个月按1个月收取8元。
5.遗体清洗免费。超出标准或指定的物料需丧属自行购买。
流浪乞讨人员和无名尸体的丧葬基本费用和延伸服务费用及丧葬用品按最低标准进行全免。
(三)办理程序
1.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人员死亡后,选择在殡葬服务机构办理丧事,经资格审核后,免除其相应的基本殡葬费用。
2.丧事承办人在办理丧葬事宜时,应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免费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克州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免除惠民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审批表》,办理相关免费事项审批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2)逝者身份证;
(3)特困供养、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孤儿、优抚对象等合法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
3.享受惠民殡葬群体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经审核后,由各县(市)民政部门所属的殡仪服务中心直接免除;超出惠民项目以外的费用由丧属或承办人支付。
(四)经费保障
各县(市)财政部门需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在保障殡仪服务机构日常运行经费的基础上,将惠民殡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统筹推进。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克州惠民殡葬政策实施。要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做好惠民殡葬政策与其他丧葬补助相关政策的衔接,政策衔接过程中要兼顾公平性,努力推动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要加强对殡葬服务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依法依规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严禁发生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对虚报、隐瞒、伪造、骗取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及时追回相关费用并上缴财政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要建立惠民殡葬政策公开公示制度,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向社会公开,扩大政策知晓率;要充分发挥惠民殡葬政策的社会效益,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倡导移风易俗、丧事文明简办的新风尚。
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