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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2-0292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2-05-30 20:23
名        称 关于进一步明确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的通知
文        号 〔〕号
来        源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 

新粮仓〔2022〕4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地、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新疆中泰集团、新粮集团:

为加强我区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压实粮食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研究确定了我区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收购必检项目

(一)常规质量指标。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杂质、水分。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谷外糙米、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互混率。玉米: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霉变粒、杂质、水分。储备植物油: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

(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小麦: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ZEN)。稻谷:黄曲霉毒素B1。玉米:黄曲霉毒素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ZEN)。储备植物油:黄曲霉毒素B1、酸价、过氧化值、浸出油溶剂残留。

二、粮食入库形成货位必检项目

(一)粮食常规质量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与粮食收购规定一致。

(二)储存品质指标。小麦:色泽气味、面筋吸水量、品尝评分值。稻谷: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玉米: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储备植物油:气味滋味、酸价、过氧化值。

三、粮食销售出库必检项目

(一)粮食质量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与粮食收购必检项目一致。

(二)储粮化学药剂:磷化物(以PH3计)、敌敌畏、马拉硫磷。

四、其他要求

(一)各地在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如果发现存在其他食品安全指标超标情况的,应当将相关指标列入必检项目,并报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二)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过程中,应当对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必检项目进行抽检,入库形成货位后按照本通知必检项目对货位进行检测,并建立粮食质量档案。

(三)粮食经营者可采用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快速检验方法开展质量安全检验。发现检验结果接近或超过国家标准限量值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复核检验。

(四)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五)检测品种中质量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中的交叉项目,可不重复检验。

(六)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要求,定期进行粮情检查和品质检验,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和出库质量检验的通知》(新粮储〔2020〕21号)同时废止。各地(州、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将此通知精神告知粮食经营者,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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