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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克州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听证会的公告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2-0114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2-04-11 11:36
名        称 关于召开《克州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听证会的公告
文        号 〔〕号
来        源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21号令)的通知》(新发改价综201964)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1212的有关规定,建立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应召开听证会,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建立联动机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我委拟定于2022426日(星期)上午11:30(如有变更另行通知)在克州发改委五楼会议室召开克州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听证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克州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实施方案(见附件1)。

、听证代表推荐情况。州本级,三县一市推荐的听证代表中确定听证代表36人,其中:居民消费者22人,经营者代表代表5人,政府代表9另确定新闻媒体2名

特此公告。

附件:克州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2022411日         

附件:

克州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理顺终端销售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天燃气上下游价格顺畅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1212)相关规定,现就建立克州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坚持市场化方向,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加快构建能够有效反映天然气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为全面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天然气价格、加快确立市场在天然气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终端用户承受能力、气源供应价格等,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天然气价格联动政策。

坚持科学合理。科学制定联动范围、联动周期、启动条件和调价幅度、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合理需求。

坚持稳定供应。通过联动调整销售价格,减轻燃气企业购气成本压力,保障天然气的稳定供应。

坚持保障民生。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要坚持平稳、从紧的原则,保持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基本稳定。

二、联动机制的主要内容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主要是指购气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

(一)价格构成

终端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其中:

购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向上游气源购的天然气价格,对于多气源供应的,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加权平均确定。对于通过疆内短途管道、车载运输等方式购进天然气,购气价格中应包含气源运输成本。配气价格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核定,阿克陶县综合配气价格0.54/立方米,尚未核定的县(市),暂以购销价差作为配气价格。

(二)联动公式

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购销差率)。其中:

基期是指上一次燃气价格制定(或调整)的时间,由县(市)结合实际具体确定,对于首次实施联动的地方,基期原则上以出台联动机制的时间为准。计算期是指基期至当前提出调价申请的期间。购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不超过4%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三)联动周期

对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设置不同价格联动周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第一个联动周期为41930日,第二个联动周期为101次年331日。

(四)启动条件

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可区分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采取设置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或变动金额)下限的方式分别制定。其中,变动幅度下限原则上设置10%,变动金额下限原则上设置在每立方米0.10元,具体变动幅度(或供需双方签订合同的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启动联动条件)由县(市)确定。

在联动周期内,当购气价格变动达到启动条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未达到启动条件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周期累加或冲抵。如国家对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需及时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五)启动程序

燃气经营企业向所在地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并提供有关经营情况、购气成本(包括购气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等资料。)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提供资料进行初审)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州发展改革委。自治州发展改革委按照联动机制的相关规定,在严格审核购气成本等材料真实性后,对联动调整额进行审核测算,制定价格调整方案发布实施。

燃气企业应合理预计联动期间各类别用气量,联动期结束后,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燃气企业实际各类别用气量进行核对,误差超过2%的部分,联动价格在下一个联动期间进行相应的增减。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制度是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天然气输配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居民和用气企业切身利益,关系下游燃气企业平稳运行。县要加快工作步伐,结合配气价格规则的制定落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制度。

(二)细化实施办法。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组织好价格听证工作,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统一要求,组织专门力量,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用气实际情况,科学确定联动范围、联动方法、启动条件等,妥善处理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尽快制定实行价格联动制度的实施方案。

(三)做好政策宣传。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天然气资源现状、市场供需形势以及实行价格联动制度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准确解读政策意图,正确引领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做好应急处置预案,防止公众误会曲解和群体事件,确保联动机制顺利实施。

(四)加强信息公开。加强对所在辖区燃气经营企业采购价格、气量结构、经营情况的监测分析。燃气经营企业应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调定价所需资料,上游供气企业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核实燃气经营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对燃气经营企业拒不配合、故意瞒报、虚报信息等情形,视情采取失信联合惩戒、降低准许收益率和终端气价疏导幅度等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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