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2-0125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2-04-21 11:30 |
名 称 | |||
文 号 | 克发改字〔2022〕65号 | ||
来 源 |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克州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阿克陶县支行:
为加强克州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成品粮油储备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治州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克州分行制定了《自治州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自治州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工作方案
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自治州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克州分行
2022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州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克州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成品粮油储备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自治州级、县(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和轮换管理。从事和参与成品粮油承储、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方案。如增加其他储备方式和品种,其储存、轮换按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本方案所称自治州级、县(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是指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遇到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引起州内粮油供求关系发生突变时保障供应的成品粮油,包括小麦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含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质量标准为国标三级及以上等级,所有权、应急动用权归属同级人民政府。
(三)部门职责。成品粮油储备按照“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实施。一是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同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总量、品种和动用的建议,负责地方成品粮油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轮换、仓储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二是财政部门负责成品粮油储备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补贴拨付,并对同级成品粮油储备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三是农发行负责及时、足额发放成品粮油储备所需贷款,并对承储企业贷款利息、资金使用、销售回笼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储存管理
(一)合理确定储备规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合理统筹辖区内成品粮油供应能力,确保城市人口和农村需购买口粮人口成品粮油储备达到15日以上供应量需求,提出成品粮油储备计划规模(阿图什市储备规模不低于面粉513吨、大米462吨、食用油231吨,阿克陶县储备规模不低于面粉365吨、大米390吨、食用油195吨,乌恰县储备规模不低于面粉266吨、大米133吨、食用油66吨,阿合奇县储备规模不低于面粉163吨、大米81吨、食用油41吨)、储备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保障成品粮油应急供应。发改、财政、审计、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农发行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同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应急供应工作。
(二)承储企业备案管理。企业有意向成为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的,自愿向同级发改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同级发改、财政部门通过书面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承储条件(1.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粮油经营资格和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的成品粮油储备设施,具备符合最低库存量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要求的成品粮油质量等级和卫生指标检测条件;3.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企业,经审查确立,由同级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确认,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与承储企业签订成品粮油储备合同和《粮油应急供应保障承诺书》。
(三)承储计划下达。发改、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同级成品粮油的储备规模、整体布局、市场调控、轮换等因素,向承储企业下达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计划。承储计划原则上一定5年,一年一清算,可根据国家、自治区政策要求和承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整。
(四)承储企业责任与义务。一是按照同级发改、财政部门下达的承储计划存储成品粮油,并报送轮换、库存情况。如确实不能按时按量完成储备任务,应当提前向同级发改、财政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调整承储计划,承储企业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二是成品粮油储备实行专仓储存。承储企业应设立专账如实记录成品粮油进出仓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质量等情况,切实做到账实相符,保证能随时动用和接受检查。三是成品粮油储备日常管理应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账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落实)的要求,储存成品粮油的仓房应当悬挂储备粮专牌,并积极应用绿色、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保证成品粮油的储存安全。四是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成品粮油储存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成品粮油储存安全、质量良好。五是承储计划下达后,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发改、财政部门报送储备月报,于次年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发改、财政部门报送上年结算报表及报告,报送的报表和报告应当及时、真实、准确、规范。
三、轮换与动用
(一)轮换管理。成品粮油储备库存量原则上不得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70%,首次入库后报同级发改、财政、农发行等部门验收确认,实行动态轮换管理,由承储企业自主安排轮换、费用包干、自负盈亏,并将轮换情况报告同级发改、财政部门。
(二)储备动用。一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统一调配:1.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2.全州或部分县(市)成品粮油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情况;3.各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成品粮油储备的其他情形。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动用成品粮油储备时,应制定应急成品粮油动用方案,方案包括动用成品粮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三是承储企业接到下达的动用指令后,应当无条件服从安排,保质保量提供成品粮油储备,全力配合做好应急供应工作。四是发改、财政部门根据应急救灾、自然灾害等工作需要,提前下达工作指令,造成承储企业额外支付相关费用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给予相关费用补贴。五是承储企业按照承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的成品粮油储备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成品粮油储备损失,或者承储企业因执行各级人民政府粮食收储政策、承担应急保供任务造成价差亏损的,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进行核实,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承担。
四、资金保障
(一)费用拨付。成品粮油利息,按照储备粮油实物月末实际库存值和国家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据实补贴。成品粮油储备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储备周期,保管与轮换费用补贴以核定的承储计划、实际轮换量(轮入和轮出)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发改部门根据企业承储计划、轮换量,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保管、轮换贷款利息费用拨付建议,财政部门按照发改部门费用拨付建议,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补贴核算。
(二)费用取消。承储企业的成品粮油储备库存量如在每月任何时点低于承储计划的70%,或与合同条款不相符的,则取消当月的储备费用补贴。
五、工作要求
1.发改、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联合执法的形式,依法对本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2.发改、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在成品粮油储备监督检查中,发现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储存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限期纠正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应当依法解除成品粮油承储合同,取消其承储任务。
3.承储企业负责成品粮油储备日常管理,并配合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根据本方案建立和完善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制度,并报同级发改、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备案。承储企业未按质按量完成储备任务、未按要求条件储存粮油、管理不到位、违反合同条款的,根据情节轻重处理:情节轻微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承储资格,取消承储计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同级发改、财政部门认定,视情况予以取消承储计划、扣减储备费用补贴、撤销承储资格等处理:(1)虚报成品粮油储备库存数量;(2)储存的成品粮油储备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等级要求;(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成品粮油储备储存地点;(4)未经批准将成品粮油储备转包给其他企业存储;(5)未按要求执行下达的承储计划或紧急动用命令;(6)拒绝、阻挠、干涉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7)以成品粮油储备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8)其他对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行为。
4.对因违反本方案造成损失的,或因未履行应尽职责,影响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