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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克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3-0344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3-11-01 19:37
名        称 政策解读∣克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文        号 〔〕号
来        源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克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天然气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上游气源价格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价格随市场变化的幅度、频率加快,需加快理顺终端价格形成机制。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建立健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机制。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关于做好燃气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要求,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机制改革,建立并实施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政策。以应对上游天然气供应价格较大幅度变化,及时疏导终端销售价格,促进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确保克州燃气安全稳定供应。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关于做好燃气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1〕212号)。

三、主要内容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将随着购气价格的变化而联动。当上游购气价格调整时,终端用气销售价格相应联动调整。

(一)启动条件:当上游中石油等多种气源门站(采购)价格变动幅度(加权平均计算)达到上涨或下降10%(即0.10元)时启动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

(二)联动周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即2年内最多调整1次;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即1年内最多调整1次。

(三)启动程序:当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由燃气经营企业按规定程序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经逐级审核上报,由克州价格主管部门测算并制定价格调整方案,报州政府审批后发布实施。

(四)价格调整额:经加权计算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实施,终端各类用户同步调整执行到位。《实施办法》出台后,居民、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履行价格听证等程序。

以乌恰县为例说明:

中石油天然气门站价格由0.80元上涨到1.03元/立方米,上涨0.23元、幅度28.75%,达到价格变动幅度(加权平均计算)达到上涨10%的启动条件。乌恰县城燃企业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并提供相关票据等资料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初审,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州发展改革委测算并制定价格调整方案,报州政府审批后发布实施。调整额计算(1.03元/立方米-0.80元/立方米)/(1-4%)=0.24元,终端各类用户同步调整执行。

四、重要意义

建立并实施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能够理顺终端用气销售价格,推进规范城镇天然气行业收费行为、确保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有效解决近年来克州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较大增加、部分用气类别价格倒挂等矛盾问题,促进克州天然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

政策解读主体: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解读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杨中能(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日常解读人:肖昕(收费价格管理科科长)

联系电话:0908-4223986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