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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3-03438 主题分类 物价
名        称 关于印发《克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10-31 19:27 发布日期 2023-11-01 19:10
文        号 克发改规字〔2023〕1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机构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燃气经营企业:

《克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克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十届自治区党委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精神,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理顺终端销售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建立灵敏反应天然气市场供求、价格变化的定价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1〕212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发改价综〔2021〕496号)要求,结合克州实际,制定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坚持市场化方向,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加快构建能够有效反映天然气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为全面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天然气价格、加快确立市场在天然气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终端用户承受能力、气源供应价格等,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天然气价格联动政策。

坚持科学合理。科学制定联动范围、联动周期、启动条件和调价幅度、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合理需求。

坚持稳定供应。通过联动调整销售价格,减轻燃气企业购气成本压力,保障天然气的稳定供应。

坚持保障民生。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坚持平稳、从紧的原则,保持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基本稳定。

二、联动机制的主要内容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主要是指购气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

(一)价格构成

终端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其中:

购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向上游气源购气的天然气价格,对于多气源供应的,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加权平均确定。对于通过疆内短途管道、车载运输等方式购进天然气,购气价格中包含的气源运输成本一并计入购气价格进行加权平均。配气价格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核定,尚未明确核定的县(市),暂以购销价差作为配气价格。

(二)联动公式

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购销差率)。其中:

基期是指上一次燃气价格制定(或调整)的时间,结合实际具体确定,对于首次实施联动的地方,基期原则上以出台联动机制的时间为准。计算期是指基期至当前提出调价申请的期间。购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不超过4%。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三)联动周期

对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设置不同价格联动周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即2年内最多调整1次);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即1年内最多调整1次)。

(四)启动条件

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可区分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采取设置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或变动金额)下限的方式制定。变动幅度下限原则上设置10%,变动金额下限原则上设置在每立方米0.10元,当门站(供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10%或者±0.10元时,启动联动机制。

在联动周期内,当购气价格变动达到启动条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未达到启动条件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周期累加或冲抵。如国家对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需及时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五)申报程序

各上游供气企业在门站(供应)价格调整(浮动)前应向自治州和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提供调价依据。各燃气经营企业向所在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并提供有关经营情况、购气成本(包括购气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等资料,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供资料进行初审并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州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州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机制的相关规定,在严格审核购气成本等材料真实性后,对联动调整额进行测算,结合企业合法诚信经营和收益率等情况,制定价格调整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实施。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居民、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履行价格听证等程序。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是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天然气输配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居民和用气企业切身利益,关系下游燃气企业平稳运行。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加强与燃气企业沟通协调,加强天然气价格事中事后监管,适应天然气定价机制的变化,实行天然气企业年度成本报告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二)兜牢民生底线。各县(市)要加大对生活困难群众帮扶力度,认真落实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鼓励引导燃气经营企业实行量价优惠政策,有效缓解因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县(市)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天然气现状、市场需求形势以及实行价格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燃气经营企业要积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天然气资源现状、市场供需形势以及实行价格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准确解读政策意图,正确引领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做好应急处置预案,防止公众误会曲解和群体事件,确保联动机制顺利实施。

(四)加强信息公开。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所在辖区燃气经营企业采购价格、气量结构、经营情况的监测分析。燃气经营企业应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调定价所需资料,上游供气企业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核实燃气经营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对燃气经营企业拒不配合、故意瞒报、虚报信息等情形,视情采取失信联合惩戒、降低准许收益率和终端气价疏导幅度等措施进行处理。

四、实施和修订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因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变化需要修订联动机制时,需重新履行价格听证程序,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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