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州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3-03441 | 主题分类 | 物价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3-10-31 19:37 | 发布日期 | 2023-11-01 19:20 |
文 号 | 克发改规字〔2023〕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燃气经营企业:
《克州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克州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届自治区党委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精神,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理顺终端销售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发改价综〔2021〕496号)相关规定,为积极稳妥推进克州天然气价格改革,促进居民节约用气和天然气可持续利用,结合克州实际,制定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
一、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天然气消费持续快速增长。长期以来,居民用气实行低价政策,居民用气价格明显低于工商业等其他用户价格,交叉补贴现象严重,用气量越大的居民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多,未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居民阶梯气价制度,是理顺价格关系、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的重要手段,在保障居民基本用气需求的同时,对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气、促进公平负担、缓解调峰保供压力、促进天然气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相结合。对于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实行相对较低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的部分,体现差异化价格政策,以反映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
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居民用气价格总体上逐步反映用气成本,减少交叉补贴。同时,体现公平用气负担,用气多的居民多负担。
因地制宜与统一政策相结合。综合考虑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气源供应价格和居民用气特点等,统一制定建立克州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政策。
三、实施范围
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范围为通过城市燃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四、主要内容
(一)居民生活用气分档气量和气价
1.分档气量。居民生活用气量分为三档,其中:
第一档用气量25立方米/月·户(300立方米/年·户),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扣除空置户)年均用气量,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
第二档用气量26-35立方米/月·户(301—420立方米),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扣除空置户)年均用气量,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
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气量的部分。
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为4人,居民用户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人的用气量60立方米/人·年,依此类推。
2.分档气价。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
第一档气价,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执行本地公布的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水平;
第二档气价,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价保持1.2倍的比价;
第三档气价,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价保持1.5倍的比价。
对学校(幼儿园)、养老托育、社会福利机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村、社区)、医院等办公及生活用气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不执行阶梯气量。
(二)居民独立采暖用气分档气量和气价
1.分档气量。结合当地气候、采暖用气需求等实际情况,按照“保障基本住房采暖面积需求”,以克州城(镇)居民独立采暖壁挂炉住房面积80-120平方米约占80%,取“基本住房面积”为100平方米,综合考虑采暖用气和非采暖用气情况,将独立采暖用气纳入统一阶梯价格制度。
第一档用气量,阿图什市和阿克陶县最高上限水平1500立方米/年·户,乌恰县和阿合奇县最高上限水平1800立方米/年·户,覆盖80%以上居民家庭独立采暖用户采暖期平均用气量;
第二档用气量,阿图什市和阿克陶县最高上限水平1800立方米/年·户,乌恰县和阿合奇县最高上限水平2200立方米/年·户,覆盖95%以上居民家庭独立采暖用户采暖期平均用气量;
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气量的部分。
2.分档气价。居民独立采暖分档气价原则上按照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水平执行。
五、计量方式及周期
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和居民采暖用气阶梯气价均以年为单位,结算周期起始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对于采暖用气和生活用气未做分表计量的居民用户,其分档气量应由居民生活分档气量和独立采暖分档气量合计构成。居民用气阶梯气量可从居民用气购买环节予以计量,用户按照当年实际购买的气量执行相应的阶梯气价。
六、工作要求
(一)阶梯气价收入用途。实行阶梯气价后,燃气企业增加的高于居民第一阶梯基础气价产生的差价收入单独建账,在住建部门的监督下,主要用于“一户一表”、“燃气表后至灶具前”相关设施更新、改造,弥补城镇低保户居民用气的补贴等。
(二)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各县(市)应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可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增加补贴或减免优惠气量等方式,鼓励引导燃气经营企业实行量价优惠政策,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气价调整而降低。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县(市)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好天然气价格政策、实行阶梯气价重要意义等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准确解读政策意图,正确引领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确保克州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顺利实施。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因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变化需要修订时,需重新履行价格听证程序,报克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