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2-0001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1-12-15 10:02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11:30 |
| 文 号 | 克发改投资〔2021〕2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发文单位 |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各县(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要求,统筹做好2022年以工代赈工作,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新发改地区〔2021〕532号)工作安排,经研究,现将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关于以工代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自治区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巩固拓展搬迁脱贫成果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地区〔2021〕27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1〕11号)、《自治区“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新发改地区〔2021〕382号)等政策文件要求,深刻把握以工代赈“工程项目是载体、群众务工是目的”的政策内涵,精准选择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发挥好以工代赈中央资金带动农村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的功能作用。
二、计划下达
本批计划下达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9305万元(含劳务报酬1671万元以上),预计带动群众就业2072人以上。各县(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认真做好计划下达、资金安排等工作。
(一)实施范围。以原深度贫困地区为重点,向巩固易地搬迁成果任务较重以及受疫情灾情影响较大县(市)、边境县(市)倾斜。
(二)受益对象。当地农村劳动力,重点是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户和其他低收入人口。大力组织易地搬迁脱贫群众和因疫因灾滞留农村的劳动力参与工程项目建设。
(三)建设领域。包括《自治区“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已明确的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其中,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公益性基础设施等,特别是易地搬迁安置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农村小型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农牧产业基础设施、文化旅游产业基础设施、林业草原产业基础设施等,特别是易地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以工代赈中央资金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和发放劳务报酬,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等主体建筑物,也不得用于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交通工具、路灯、垃圾桶等资产,以及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
(四)下达方式。各县(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先有群众、后有项目”“就业带着项目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指导有关行业部门和乡镇精准谋划选择项目,认真分析测算项目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带动当地群众就业规模等,并在下达到行业部门和乡镇的文件中明确具体建设内容、资金额度、计划发放劳务报酬比例和带动农村群众就业人口规模,确保项目实施后能够广泛吸纳农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
三、组织实施
各县(市)发展改革委要强化对行业部门和乡镇的督促指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2021年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工作指南(试行)》有关要求,以落实组织群众务工、发放劳务报酬、提高就业技能等政策要求为重点,压紧压实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等主体的责任,确保以工代赈项目规范实施,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
(一)加强群众务工组织。县级发展改革委要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广泛吸纳当地农村低收入群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组织当地群众务工的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要监督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与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劳务信息沟通机制,根据项目用工需求做好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动员组织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劳务保障。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应为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优先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办的合作社组织当地农村劳动力组建施工队伍,按照自建自管自营等方式实施项目,组织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二)严格劳务报酬发放。以工代赈项目在确保发放劳务报酬不低于中央资金15%的基础上,尽最大幅度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强化劳务报酬发放的全过程监督,在项目前期工作环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应专章专节对项目是否能够组织当地群众务工、是否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并在项目估算(或概算)中结合工程建设内容逐项测算用工量和劳务报酬发放额度,对应发劳务报酬予以单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及时足额向务工群众发放劳务报酬,规范劳务报酬发放台账,督促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进行公示。监理单位要把群众务工、劳务报酬发放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以工代赈政策要求和项目规范。县级发展改革委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将施工单位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金额和劳务报酬发放台账、劳动力培训台账作为重要验收内容。
(三)扩展多种赈济模式。各县(市)发展改革委要将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紧密衔接,指导乡镇以以工代赈资金项目为平台,撬动地方财政以及县级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等,复制推广2020年以来全区以工代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试点工作形成的经验做法,在改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放劳务报酬等传统赈济模式的同时,依托以工代赈项目拓展以工代训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公益性岗位开发、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多种赈济模式,进一步扩大就业容量和赈济覆盖面。
(四)强化工作调度和督促指导。各县(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调度和实地指导,每月对以工代赈工程实施、资金使用、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等情况开展核查。指导乡镇加快或简化审批等有关规定,落实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相关要求。要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做好资料归档等工作。
请各县(市)发展改革委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下达报我委备案。要尽快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及早发挥以工代赈资金效益。各县(市)发展改革委要及时跟踪项目建设,每月25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报自治州发展改革委,我委将不定期进行调度。计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随时上报。
联系人:杨培鑫 联系电话:09084229209
附件:自治州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克发改投资[2021]25号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自治州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克发改投资〔2021〕25号).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