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政策解读
| 来源 | 克州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字体 | [大中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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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底线,切实保护全州森林草原生态资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及自治区、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部署,克州人民政府发布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为便于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广大群众准确理解、严格落实,现将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农事用火和野外用火,确保全州全年不发生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发布了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禁火时间
每年3月1日起至10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克州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湿地及其周边150米范围内区域,国省干线、专用公路以及农村公路(包含县道、乡道、村道)道路两侧林带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禁火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二)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等。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未经批准的施工用火。
(五)农林接合部位焚烧秸秆等农事用火。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四、采取措施
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违反《禁火令》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政策解读主体及责任人
(一)政策解读主体
克州应急管理局
(二)政策解读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阿力木·阿塔乌拉(克州应急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日常解读:克州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科
联系电话:0908-42339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