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 | 阅读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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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4年12月18日经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公告,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规定》的背景和目的
随着餐饮服务业的蓬勃发展,不规范的餐饮经营行为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保护问题显得日益突出,为加强自治州餐饮服务业大气、噪声、固废等污染防治,保障公众健康,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餐饮服务业健康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二、出台《规定》的依据
制定立法草案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餐饮服务业(包括餐饮服务企业、餐饮服务个体工商户、单位食堂等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餐饮服务)环境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四、《规定》的研判过程
1.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2月20日,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成立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动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确定立法起草工作小组及人员,州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科室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支队主要领导担任,负责草案起草的日常工作。
2.调查研究阶段。为全面摸清我州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现状,以及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存在的主要问题,从2023年5月起,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调研,通过实地调研和召开调研工作会议,并借鉴相关城市的经验做法,多次召开相关会议进行研究。
3.草案起草阶段。立足于立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结合立法调研结果以及2023年8月23日、10月20日、11月1日征集的各方意见,依照自治州实际起草《规定》草案初稿,并组织专家论证。
4.征求意见阶段。通过采取书面征求意见4次、召开座谈会3次、专家函询会1次、听证会2次等形式,听取各县(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州直各相关单位、全州生态环境系统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反复研究修改立法草案稿,完善和保留好的立法思路、办法和制度,确保《规定》草案的可行性、操作性。
五、《规定》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与确立的主要措施
(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规定》主要针对自治州餐饮服务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油烟污染、大气污染、选址不规范、监管宣传不到位等问题,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通过规范选址、加大监管等规定,为自治州餐饮服务业发展提供保障,促进自治州餐饮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确立的主要措施
1.建立监管机制。《规定》明确不同部门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各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应负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开展以生态环境部门为主、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多部门联合监管,对全州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2.对选址条件和禁止场所做了明确规定。《规定》对新开办餐饮服务单位选址进行了规定,禁止在居民区开办餐饮服务场所,对于现有的餐饮服务场所,要求其逐步退出,实现商住分离,避免对居民区的环境造成进一步污染。
3.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了规定。《规定》规定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并应当配齐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设施,同时对经营产生的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等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对工作人员的监督执法行为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规定》对在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经营者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营的行为,依照具体违法行为给予相应处分。
六、《规定》的主要内容及生效时间
《规定》共设11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管机制、信息共享、禁止场所、项目选址条件、污染防治设施条件、经营规定、禁止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实施日期等规定。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主体及解读责任人
解读主体: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第一解读人:艾散·玉苏普(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日常解读人:买买吐尔地·艾山巴依(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干部)
咨询电话:0908-4220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