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克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来源 | 克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发布时间 | 阅读 | 1 |
---|
《克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由克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起草。克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书面征求了克州财政局、克州住建局、克州发改委等州直70家党政机关以及阿图什市、阿克陶县、乌恰县和阿合奇县4个县(市)人民政府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克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借鉴《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克财购〔2019〕2号),结合克州实际,制定了《克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2020年6月30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暂行办法》(新管规〔2020〕2号),要求各地州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管理制度。全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位于152处点位,建筑面积83.25万平方米,大部分房屋建设年代久远,设施设备老化,随着办公用房维修成本和难度的日益增加,维修需求也在不断增长。由于全州没有相关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制度,各单位、各部门维修管理主体不明确,缺乏有效监督。为有效解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相关问题,加强对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亟需出台办公用房维修相关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1、《克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法律依据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2、《克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法律依据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相关依据纸质文本已附)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克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深入调研、反复酝酿沟通,前期征求了克州财政局、克州住建局、克州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意见,征求到意见建议5条,采纳意见建议4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通过克州人民政府网站和政务内网公开发布,公开向州直各单位、各县市广泛征求意见。截至目前,收到复函20份,征求到意见建议2条,采纳意见建议2条。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根据《克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克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党组班子成员、相关责任科室召开集体讨论会,审议通过了《克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五、主要内容
《克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共16条,主要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内容、维修申请、维修审核、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结算、项目备案等内容进行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维修内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十类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进行大中修。
(二)维修申请。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需提供办公用房建设使用情况、维修实施方案、维修项目预算、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并填写《克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申请表》。
(三)维修审核。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申请维修改造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审批意见,下达办公用房维修批复文件。
(四)项目实施。维修改造项目开工建设前,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维修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派驻人员进行跟踪监督。
(五)项目验收。项目竣工1个月内,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验收,并书面函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监督验收。
(六)项目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审计结算。
(七)项目备案。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将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各阶段的全部资料建档管理。项目审计并结算完成后,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于3个月内形成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完整档案,填写《克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备案表》报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六、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1年4月13日,施行日期是 2021年4月14日。该文件因不立即施行将影响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经征询克州司法局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克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