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克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来源 | 克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发布时间 | 阅读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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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权登记管理规定》由克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起草。克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书面征求了克州财政局、克州住建局、克州发改委等州直70家党政机关以及阿图什市、阿克陶县、乌恰县和阿合奇县4个县(市)人民政府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克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权登记管理规定》为依据,借鉴《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自然资源部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房地〔2020〕267号),结合克州实际,制定了《克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权登记管理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6号)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长期以来,自治州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基本上都是自行规划、分散管理,绝大多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未办理权属登记,有些单位虽然已经办理了权属登记,但是由于机构改革、单位分立、合并等原因,致使房屋土地权属情况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原有权属登记情况已与实际情况不符。一些单位的基建项目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由于没有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规定和程序办理,造成资料缺失难以补办。为解决因资料不全等历史遗留原因不能进行权属统一登记等问题,加强办公用房权属管理,亟需出台办公用房使用权登记管理制度。
二、起草依据
1、《克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权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的法律依据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2、《克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权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法律依据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权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3、《克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权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法律依据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权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相关依据纸质文本已附)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克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权登记管理规定》通过深入调研、反复酝酿沟通,征求意见稿通过克州人民政府网站和政务内网公开发布,公开向州直各单位、各县市广泛征求意见。截至目前,收到复函22份,征求到意见建议0条,采纳意见建议0条。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根据《克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克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党组班子成员、相关责任科室召开集体讨论会,审议通过了《克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权登记管理规定》。
五、主要内容
《克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权登记管理规定》共二十三条,主要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权登记管理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备案情形、备案程序、核发凭证、验证换证、管理监督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一)制定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克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6号),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克州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三)管理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各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权登记管理工作。
(四)备案情形。因资料不全等原因不能进行统一登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于缺少立项、规划、用地、建设、消防、人防、竣工、购置或置换等手续,无法办理“双证”或“双证”不齐全等六类情形,按规定办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备案。
(五)备案程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情况确定备案单位,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受理核查后予以登记备案。
(六)核发凭证。各单位已办理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或权属登记备案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使用凭证》。
(七)验证换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各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权进行统一登记,也可对已发放《使用凭证》的各单位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八)管理监督。克州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权登记工作纳入办公用房专项巡检考核。对未登记、登记不实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
六、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1年4月14日,施行日期是
2021年4月14日。该文件因不立即施行将影响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经征询克州司法局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克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