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直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 克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 阅读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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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州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直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办法》背景及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也将“严格责任追究”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对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参照《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8〕124号),结合自治州国有企业规模、体量差异、业务模式特点等,在广泛征求自治州直属国有企业、律师事务所、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办法》目的和意义
一是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办法》详细规定了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有关范围、标准、处理方式、职责和程序等,为有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二是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过严肃问责,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三是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工作。《办法》从操作层面细化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利于强化与其他监督力量的协同,形成有效的监督工作闭环。
三、制定《办法》的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23号)、《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8〕12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订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直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四、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自治州直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情形、损失认定、处理方式、工作职责和程序等,共八章八十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规定责任追究办法适用主体和责任追究应当遵循的原则。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直属国有独资企业、绝对控股企业及相对控股企业。原则包括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4项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主要明确了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事项和具体情形,包括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制改组,境外经营投资,融资、负债管理等十一大项。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主要对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的认定依据作出规定。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300万元(含)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损失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第四章:经营投资责任认定。主要是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明确了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
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主要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和企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主要明确了责任追究程序和内容。明确追究工作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以及每项程序的具体工作内容。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参照使用的范围、办法的施行时间等。
克州财政局
2020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