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克孜勒苏调查队行政处罚告知书
索 引 号 | KZ043-2018-00004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国家统计局克孜勒苏调查队 | 发布日期 | 2018-11-20 18:39 |
名 称 | |||
文 号 | 克调罚告字〔2018〕1号 | ||
来 源 | 国家统计局克孜勒苏调查队 |
克州XX公司:
2018年8月6日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 “双随机”执法检查组至你单位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2018年6月未提供真实的统计资料报送固定资产投资调查专业第二季度报表(表号:V207、V2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第二款,你单位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在未提供真实的统计资料行为发生后,能及时向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写出检查并承认错误,同时考虑到你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由于该企业积极配合,及时改正,并作出了书面检查,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轻处罚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陈述和申辩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统计局克孜勒苏调查队(阿图什市帕米尔路西三院)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提交书面材料。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
国家统计局克孜勒苏调查队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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