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克孜勒苏调查队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索 引 号 | KZ043-2019-000015 | 主题分类 | 机关事务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调查队 公开 开工 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 成文日期 | 2019-12-05 00:00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12:39 |
发文单位 | 国家统计局克孜勒苏调查队 | 发布机构 | 国家统计局克孜勒苏调查队 |
为切实做好国家统计局克孜勒苏调查队信息公开工作,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要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各项部署,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单位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二)严肃政治纪律。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抓、行政监督、机关协调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坚决防止因不公开而引发各类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三)严格按照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依法公开,确保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四)贯彻落实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纳入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对下列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科室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情节轻微的,给予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履行单位信息公开职责,在责令纠正的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2.阻碍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3.故意提供错误、虚假的单位信息的;
4.对投诉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6.机关工作人员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政府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缴费人;无法退还的,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7.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公开单位信息,泄漏国家秘密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机关工作人员公开维护社会稳定具体措施和做法以及敏感词句的。
9.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统计局克孜勒苏调查队
2019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