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宣传要点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5-0022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气象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27 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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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
来 源 | 中国气象局网站 |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国气象局组织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5年3月4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31日,中国气象局局长陈振林签署中国气象局第44号令,公布了《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修订前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自2011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防雷减灾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化,雷电灾害防御和防雷安全监管工作从重审批向强监管、优服务转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新要求。
一是落实上位法修订要求保障法制统一。2016年起,国务院先后取消了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许可事项,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范围进行了调整,并取消了“防雷产品测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等事项。2017年国务院修订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涉及防雷管理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2020年和2022年中国气象局先后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两部部门规章进行了修订并公布实施。
二是强化安全监管和依法履职。《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中明确要求加强防雷安全监管,中国气象局积极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不断完善防雷安全监管制度。先后制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资质评审等制度文件,推动建立防雷安全责任体系,梳理完善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责任落实工作清单,建立健全雷电灾害事故预防体系和隐患治理体系。
三是通过推进防雷数字化监管改革优化服务。中国气象局出台关于加快推进防雷安全监管数字化改革的意见,推动安全监管法治化与数字化深度融合,建设全国一体化数字监管系统,全国1700余家资质单位和13万余家重点单位逐步纳入平台管理。同时,贯彻落实国务院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部署要求,通过强化数字技术赋能,建立线上线下协同的动态监管机制,促进监管模式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深化改革部署,进一步深化防雷减灾体制改革,贯彻《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规定,强化安全监管和依法履职,中国气象局启动了《办法》修订。
二、修订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修订工作中主要把握以下几点思路:一是遵循权由法定原则,重点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修改内容,对《办法》进行全面修订。二是适应改革需要,从重审批向强监管、优服务转变,优化审批服务,提升监管效能。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推进防雷数字化监管改革优化服务,解决监管力量不够、能力不足、监管手段单一的问题。四是保障法制统一,取消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取消防雷产品测试规定,放宽了市场准入。此次《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强化防雷安全数字化监管。认真落实国家改革要求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明确气象主管机构通过建设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开展监管(第八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要求使用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第十四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并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未按气象主管机构要求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五条)。
二是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的要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为立法依据,增加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制度,授权各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公布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目录清单(第四条)。
三是取消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和防雷产品测试规定。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要求,删除原《办法》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条款,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表述保持一致(第十二条)。落实国家取消“防雷产品测试”要求,删除原《办法》第六章防雷产品测试的规定。
四是文字表述修改。“防雷装置”全文修改为“雷电防护装置”。修改法律责任,与《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