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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乡村绿色照明项目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KZ019-2018-00002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0-15 13:13
名        称 自治区乡村绿色照明项目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文        号 〔〕号
来        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自治区乡村绿色照明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太阳能路灯持续正常运行,充分利用乡村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为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亮化、美化服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按年度下达的乡村绿色照明投资计划项目,并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太阳能路灯(含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乡村绿色照明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坚持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规范运行;因地制宜、保障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乡村绿色照明项目运行维护管理根据规模和所处环境,建立运行维护制度,实现“两够四化”(“两够”即照明亮度和照射时长标准要够;“四化”即美观化、整洁化、牢固化、安全化),保障路灯的持续正常使用需求。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建立县(市)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为管理主体、村委会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运维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乡村绿色照明项目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六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地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分级负责乡村绿色照明项目运行维护工作的指导监督;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乡村绿色照明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筹措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包括日常运维、设备维修更新等经费)。

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通过竣工验收的乡村绿色照明项目进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太阳能路灯档案管理,落实专职管理人员,监督专业运维单位工作,指导、督促村委会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 村委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落实专人负责太阳能路灯系统日常运维管理,加强日常巡查或配合专业运维单位开展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村民自觉维护太阳能路灯系统等。

第三章 管理模式

第十条 乡村绿色照明项目维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质保期内,由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项目村监管人员具体负责监督中标企业按时保质提供服务。

(二)质保期结束后,由各地依据当地实际制定项目运行维护办法,可选择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承担维护保障服务,切实保证路灯系统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乡村绿色照明项目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维要求等特点,确定以下合适的管理模式:

(一)委托专业运维单位管理模式。将乡村太阳能路灯系统委托给专业运维单位进行管理。

(二)专业运维单位和村委会日常管理相结合模式。太阳能路灯光源、光伏组件、储能单元、路灯控制器、灯杆支架和基础件运维等委托给专业运维单位进行统一管理,组件清洁工作、定期巡检、故障报修由村委会确定专人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三)村委会自行运维管理模式。由村委会负责太阳能路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委托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管理的,委托单位应当明确运维管理范围和要求,并向第三方运维单位提供太阳能路灯安装位置图(含太阳能路灯的位置、编号)、太阳能路灯各组件相关资料等。

第十三条 第三方运维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地适当位置对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上墙公示,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单位、项目中标单位、第三方运维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对已竣工项目的太阳能路灯系统各部分组件及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等进行现场验收,做好以下三方面资料的整理和接收工作。

(一)项目信息资料。包括太阳能路灯中标企业资料、光源、光伏组件、储能单元、路灯控制器、灯杆支架和基础件各项数据;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信息等,每批乡村绿色照明项目所安装路灯要实现登记造册和标识化管理。

(二)工程建设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用户证明和承诺书;中标单位提供的中标太阳能路灯及关键部件的检测报告。

(三)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资料等。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纳入正常运维管理。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具备接收条件的,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反馈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复验。

第十五条 太阳能路灯运行维护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检查光源,对光源顶部的散热器进行目测检查,如有灰尘、树叶等杂物累积应及时进行清理。

(二)检查光伏组件,在扬沙季节每隔1个月清理电池板上的灰尘一次,非扬沙季节3个月清理电池板上的灰尘一次。供货和安装单位要尽到告知义务。

(三)检查储能单元(铅酸或锂蓄电池),维护单位巡检过程中应对蓄电池电压等参数进行测试,保留测试数据并归档。如采用物联网技术远程监控,应每年度提供相应监控数据并造表归档;照明系统如因光照不足造成蓄电池匮电、系统处于过放保护等状态,应根据蓄电池特性进行区分维护。如少量匮电,可清洁光伏组件、断开负载使系统自行充电2-3天,使蓄电池恢复正常状态,再连接负载使用。如长期匮电造成蓄电池无法恢复的,应及时组织蓄电池更换。在质保期内由中标厂家进行维护更换,超出质保期组织第三方维护企业进行更换;在蓄电池寿命期内,应根据蓄电池使用情况,评估蓄电池寿命,制定蓄电池更换计划,保障系统长期稳定运行。根据我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规定,废铅酸电池必须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用其它办法进行处置,其收集、运输环节必须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不得使用丢弃、就地拆除等易造成重金属污染的方式处理报废蓄电池,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在合同中务必明确中标企业负责统一回收报废锂电池事项。

(四)检查光伏路灯控制器,应采用防护等级大于等于IP65的产品。维修更换控制器建议使用具有MPPT最大功率跟踪功能的路灯控制器或采用具有PWM充电功能的控制器产品。控制器维护更换应尽量选取原型号产品,也可以使用更新技术的产品,不得使用充满断开模式的落后产品;更换维护产品防护等级应不低于原防护等级,产品维护更换应及时记录并备档。

(五)检查杆体、灯臂、光伏支架,必须符合使用合格产品,必须采用热镀锌+喷塑双重防腐工艺,其强度和防腐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与招标要求;灯体外附螺丝不得出现脱落,漏焊,补焊点必须做好防腐措施,灯臂的长度和角度应符合CJJ45-201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要求;光伏支架应与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角度一致,其朝向应正南偏西0-5度。如因螺丝松动、风振等因素造成的组件朝向偏差,维护时应及时修正。(如安装时为规避树木、高大建筑等阴影而适度调整朝向的,不在此列)

(六)检查基础运行维护,路灯基础是系统承载的基础。如基础侧偏不大于5-10度,必须将路灯杆体调整至垂直状态,并对侧倾位置进行补强等工作;侧倾角度大于15度,应进行基础更换并重新预制,不得采用原基础简单扶正,以免灯体倾覆造成人员及财产伤害。如建设完毕后,因为沉降、车辆撞击等使基础出现侧偏、失衡的,根据不同情况应区分对待。如因施工原因导致沉降等因素造成的侧偏,由施工方负责完成维护工作。如因车辆撞击等人为因素,造成侧偏的,由肇事方根据相关损失进行赔付,并由维护方完成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运维单位应当建立运维管理记录制度,做好下列信息记录: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包括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夜间路灯照射亮度、范围观察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十七条 乡村绿色照明项目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

(一)建立项目运行维护方案。项目中标单位在项目招标后三十日内(项目施工前),将项目运行维护方案上报至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主要内容包括:运行维护实施方法、步骤、制度、管理要求及蓄电池回收计划,并制定运行维护手册、维护日志、巡检记录及用户反馈。

(二)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建成使用后,项目中标单位每年2月底前将运维管理情况报告报地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备查(自治区抽验备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中标企业按年度对其责任区域内乡村绿色照明项目的运行维修情况,包括巡查情况、设备完好率等,费用支出情况、备品备件消耗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等进行统计并编制年度运行维护报告。

(三)建立运维人员培训制度。项目业主方需指定专人负责对接乡村绿色照明项目运行维护工作,在中标企业维护责任期间,可组织开展乡、村两级干部统一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基础原理、安全事项、使用技术、维护技能。应保证保修期后相关人员能够开展维护、清洁等基础工作。

(四)定期巡检、清洁及日常维护制度。定期巡检由乡、村两级组织实施,巡检检查内容应包括光伏组件电压、蓄电池电压、组件清洁情况、光源工作情况,基础及杆体破损等情况。各地可通过网络、电话、实地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开展巡检工作。巡检工作应保证每年不少于1次,建立巡检计划和台账备查。组件清洁工作可交由第三方外包或乡、村两级人员负责开展,清洁工作应建立台账备查。日常维护工作主要包括接受用户咨询、进行紧急维修,主要采用电话、网络、实地三种方式。

(五)故障报修响应制度。质保期中标企业需提供故障报修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用于报障。乡、村两级也应提供相应报障通讯方式。根据工程位置协商维修方式和时间,同步备档以监督相关问题的解决。

(六)备品备件制度。中标企业需保证在项目实施地建立易耗品备品备件库,备品备件的数量可根据项目规模相应变化,以方便维护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 乡村绿色照明项目的维护管理经费按下列办法解决:

(一)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开展的维护管理经费,可从自治区乡村绿色照明项目维护管理经费中列支。

(二)质保期内的乡村绿色照明项目维护管理,由项目中标单位负责维护保养,按照合同规定,太阳能路灯系统设施损坏经费可从质保金中予以列支。

第六章 监管验收

第十九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地州乡村绿色照明项目运维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并列入自治区乡村绿色照明工程竣工抽验的重要内容。

对中标单位维护管理的失信行为,情节轻微者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加强其后续监管;情节严重者除全区通报外,还将列入财政部门采购黑名单中,取消下一年度投标资格。

地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对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乡村绿色照明项目运维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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