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5-00067 | 主题分类 | 机关事务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5-02-28 12:44 | 发布日期 | 2025-02-28 12:50 |
文 号 | 克机关规字〔2025〕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
各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州直各单位:
《克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一届党委第127次常委会议、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克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克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行为,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州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是指州直单位现有公务用车无法满足公务出行保障需求时,租用公开择优确定的社会化租赁企业车辆保障公务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长期租赁、短期租赁等。
第四条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遵循厉行节约、从严审批、规范管理、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州机关事务部门负责州直单位公务出行审批、监督和统筹协调指导。州直单位是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管理工作的使用责任部门,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社会化保障车辆标准
第六条州直单位现有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公务需要,经审批后,可以采取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
第七条州直单位租赁社会化车辆的标准不得高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优先选用国产新能源汽车;长期租赁越野车、商务车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越野车、商务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关于越野车、商务车使用范围进行批准。租赁新能源轿车的,车辆价格应当控制在18万元以内;租赁新能源SUV车型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的,车辆价格应当控制在25万元以内。
第三章 长期租赁
第八条州直单位现有一般公务用车数量(含租赁车辆)不足一般公务用车总编制数的51%时,可通过长期租赁公务用车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长期租赁车辆纳入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第九条长期租赁新能源汽车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实行一年一签。
第十条州直单位因工作需要长期租赁公务用车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可长期租赁的要求,经单位研究,认真填写《自治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租赁审批表》(见附件1),报自治州机关事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长期租赁应当严格执行租赁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长期租赁车辆,不得超标准、超编制、超期限、超预算租赁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及工作实际,在空编内也可选择长期租赁的方式保障公务出行。
第十二条州直单位现有一般公务用车数量不足一般公务用车总编制数的51%时,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现状以及车辆购置经费情况,按规定程序可购置或长期租赁国产新能源汽车。
第四章 短期租赁
第十三条州直单位现有公务用车无法保障公务出行需求时,可通过短期租赁车辆保障任务需要。短期租赁车辆不纳入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第十四条短期租赁以完成单次任务开展租赁活动,一般按天或次计算,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空编为1个的,年度累计租赁时间不得超过50天/次(天和次同等累计);空编为2个的,年度累计租赁时间不得超过100天/次(天和次同等累计);空编在3个及以上的,年度累计租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0天/次(天和次同等累计)。现有一般公务用车满编时,原则上不得再短期租赁车辆。
第十五条短期租赁公务用车单次30天以内的,认真填写《自治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短期租赁审批表》(见附件2),经由用车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实施。确因工作需要租赁时间超过第十四条所规定天/次数的、单次租赁时间超过30天的或满编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经单位党委(党组、党支部)研究通过,向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注明增加天/次数及事由)后方可施行。
第五章 采购服务
第十六条自治州机关事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择新能源汽车租赁企业。
第十七条州直单位应当选用租车服务企业的自有车辆,除特殊情况外,机动车所有人与供应商名称应当一致。租赁车辆应保持外观庄重完好,技术状况良好,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且证照齐全有效,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的车辆,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不得低于200万元。
租赁长期车辆车龄不得超过8年,租赁车辆车龄超过8年的,租赁企业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长期和短期租赁服务由各租赁单位从入围的供应商中自行选定并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品牌车型、使用时限、收费标准、付款方式、事故处理、应急救援、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九条长期和短期租赁不包含驾驶服务、过路过桥费用。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价格按中标入围企业价格执行,同类车(轿车、越野车<含SUV车型〉、商务车、中大型客车)不得高于中标入围企业价格。鼓励州直单位选择年租金较低的车辆。租赁价格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自治州机关事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老旧车辆处置淘汰,严控公车总量,加快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进程。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机关事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建立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系统,督促社会化保障企业构建租赁网络信息平台,接入社会化保障系统,采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租赁行为,管控租赁费用支出、租赁时间,实现租赁车辆网上审核、审批、派车、结算等工作,提升公务出行服务信息化保障能力。
第六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州直单位使用社会化保障车辆原则上优先选派专职驾驶员。选派的驾驶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影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具有合法驾驶和相应准驾车型资格,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且无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不得安排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车辆。
第二十三条州直单位应当加强驾驶人员管理,定期组织开展作风纪律教育和安全行车教育,强化遵纪守法意识。
第二十四条驾驶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载超速行驶、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行车期间,驾驶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妥善保管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注意观察和掌握车辆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或者重大安全隐患,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州直单位需购买驾驶服务的,根据工作实际,可采用通过社会化渠道购买短期驾驶服务。短期租赁驾驶员期限及审批程序参照车辆租赁执行。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州直单位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新财综〔2020〕18号)对应科目编制预算。同时,考虑“三公”经费只减不增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对应支出科目。
第二十七条州直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控制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经费支出,统筹单位自有资金,合理安排租赁车辆和购买驾驶员服务相关费用支出。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州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社会化保障管理规定,完善车辆租赁审批档案资料,将租赁社会车辆使用和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范围,每季度公示租赁社会车辆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州直单位不得以社会化保障名义变相超编制、超标准使用社会化保障车辆,不得将社会化保障车辆作为个人固定工作用车,不得买卖、抵押、转租、转借或者擅自更换、调试、修理社会化保障车辆。
第三十条自治州机关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州直单位社会化保障的管理和企业租赁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州直单位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管理制度,严格社会化保障车辆使用方式、时间、事由、地点等台账信息登记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州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程序履行租赁社会车辆及购买驾驶服务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
(二)违反公车管理规定,超编制、超标准租赁社会车辆的;
(三)未按照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相关规定,违规长期租赁车辆或购买驾驶服务的;
(四)本部门(单位)现有车辆能够满足公务出行需要,为躲避监督管理而租赁社会车辆的;
(五)租赁社会车辆违规给领导干部固定使用或者私用的;
(六)擅自出租、出借社会化保障车辆的;
(七)其他违规租赁社会车辆及购买驾驶服务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州直单位应当及时反馈社会化保障企业服务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企业服务资格,并视情通报相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拒绝或不配合日常监督检查的;
(二)高于市场合理价格收取费用的;
(三)对投诉或监督检查反馈问题拒不整改的;
(四)被投诉事项经查实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再具备服务条件的;
(六)存在行贿有关工作人员、虚开发票或其他违规违纪情形的;
(七)其它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自治州派驻机构、吐尔尕特口岸管委会、伊尔克什坦口岸管委会因地域情况可不受现有一般公务用车数量占一般公务用车总编制数51%的限制。自治州派驻机构租赁公务用车租赁费用标准参照所在地市场运价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县(市)机关事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州机关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1.自治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租赁审批表;
2.自治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短期租赁审批表。
附件1 自治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租赁审批表 |
|||||
单位名称 |
|
单位级别 |
|
||
单位性质 |
|
租赁服务企业 |
|
||
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 |
|
实有车辆数 |
|
||
拟租赁车型 |
租赁数量 |
车辆价格 |
租赁价格 |
租赁经费来源 |
|
(辆) |
(元) |
(元) |
|||
|
|
|
|
|
|
申请理由:
|
|||||
公务用车管理科(室)审核意见: |
|||||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
|||||
备注: |
附件2
自治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短期租赁审批表
申请单位(科室) |
|
|||
用车(司勤)事由 |
|
|||
出发和到达地点 |
至 |
|||
服务 内容 |
服务企业名称 |
|
||
选用车型及价格 |
|
|||
选用驾驶员证照等级及价格 |
|
|||
租赁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止 |
|||
申请人签字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单位主要 负责人意见 (盖章)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